一、單位為什么不愿意開失業證明
因為開具失業證明需要據實開具,只有員工在被動離職的情況下,才會開具失業證明。如果員工主動離職,開具失業證明,企業則需要承擔經濟補償。
辦理完離職手續,公司開具離職證明是義務,否則因此造成員工無法找到工作應賠償經濟損失;可多嘗試與公司溝通,說清楚利弊得失,如無效保留溝通的證據,必要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
二、失業金怎么停止領取
應征服兵役的;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已經移居境外的。重新就業的,一般情況下重新就業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之后,社保系統就會自動登記用戶的工作信息,就會在重新就業當月停止失業補助金的發放。
只要是符合以上幾種條件的任意一種的,都不能繼續領取失業補助金。此外,領取失業補助金一般情況下都要求參保人必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
三、怎么領取失業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將失業人員檔案自檔案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7日內報勞動局失業保險科;失業人員到就業辦辦理求職登記,同時向失業保險科遞交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失業保險科在收到申請10日內對其申領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將符合申領條件人員的相關資料轉審計科審計;審計科審計合格后,轉基金科對付相關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自失業之日起六十日內,持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和失業、求職登記憑證,到戶口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無本市戶口的,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