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究竟有什么區別?一文看懂
看二者之間的區別和相同點是什么:
一:區別點
區別之一:視同繳費年限無需個人繳費,實際繳費年限需要個人承擔一部分繳費額
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的區別之一在于前者無需個人繳費,依然算作“工齡”,這一點從字面意思上也能直觀地看出。
具體來說,視同繳費年限是在養老保險建立個人制之前的連續工齡時間,比如上山下鄉期間、服役期間、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后其原有的工作年限等等。
雖然這期間的“工齡”無需個人按月繳納養老保險,但都可以依規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與之對應的是“實際繳費年限”,即企業承擔養老保險的12%、個人承擔8%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視同繳費年限”一個重要的作用是累計工齡,以此達到退休條件。比如社保法法定退休條件之一是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這15年不做“視同”和“實際”的區分,只要二者疊加能達到15年就可以了。
區別之二:退休時,實際繳費年限對養老金待遇的評定不如實際繳費年限
我們都知道,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高低又取決于個人繳費的多少,繳費額越多則個人賬戶養老金越高。
話接上文,既然視同繳費年限無需個人繳費,那么這期間養老金個人賬戶中就無法累計繳費額,對養老金待遇的初次評定的加持作用也就十分有限了。
當然,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一般有一塊“過渡性養老金”,這部分對養老金待遇是有一定加持作用的。
除了以上兩點區別之外,還有一塊較為“隱藏”的區別:視同繳費年限在達到一定條件時可能會被取消!
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比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后有犯罪行為的,按照法規之前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會被取消,如此一來其服刑期結束后養老金待遇也會相應地降低。
而實際繳費年限則不然,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繳費年限是不會被取消的。
二:相同點——在歷年養老金調整時發揮著一樣的作用
歷年養老金調整一般都遵循“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三結合的方案。在“掛鉤調整”中,除了與調整前基礎養老金掛鉤之外,還與“工齡”掛鉤,即與“繳費年限”掛鉤。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沒有,在各統籌地區的調整細則中,并未對“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做區分,而是“一視同仁”的。
比如“工齡每滿1年,每月增加養老金2元”。以30年工齡的退休老人為例,無論這30年全部是實際繳費年限還是其中有一部分是視同繳費年限,上漲的金額都是60元。
這就說明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對養老金漲幅的加持作用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