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辦理退休手續與社保費足額繳納,它們是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但是,它們卻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碼事,應該而且可以嚴格按照既定的政策規矩分別辦理,相得益彰。
應該看到,5月19日到站辦理法定退休手續,單位要到6月底才可上解5月份的社保繳費,若按社保繳費到位時間辦事,那退休審批手續必然要延遲時日,這與按時辦理法定退休手續的政策規定,是明顯相違背的,也是不合時宜與不妥當的。因此,是不可能被允許的。
據此,必須堅持按照政策規矩辦事不馬虎,堅持做到兩兼顧與兩不誤。具體講,就是題主出生時間5月19日,當月批準辦理退休手續不拖延,并從批準退休的此月起,即從6月起由社保經辦部門,撥付發放其基本養老金。與此同時,所在單位要嚴格執行社保繳費及時上解入庫的財務規定,確保退休人員生日當月的社保繳費代扣代繳不含糊。
總之,題主5月19日到站退休,必須堅持按時辦理法定退休手續不延遲。與此同時,本人五月份生日當月的社保繳費,必須按政策規定及時上解入庫不含糊。只有堅持按照政策規矩,及時辦理法定退休手續,與確保退休當事人生日當月的社保繳費,按照兩兼顧兩不誤的政策規矩執行操作不走樣。這就是兩兼顧兩不誤的政策規定的來龍去脈與現實意義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