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問題的答案應當是比較明確的。其實就是指2020年12月到達退休年齡并已辦理完退休手續,從2021年1月起開始領養老金的人,是否參加2021年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
一、調整養老金的文件規定有相應的規定。
2021年4月16日發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中,規定了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那就是“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從以上人員范圍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只要“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都在這次養老金調整的人員范圍之內,而2021年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在這次調整養老金的人員范圍之內。
二、養老金是從辦理退休手續后的下月開始領取的。
現在辦理退休都是在退休年齡到達的當月辦理退休手續,從到達退休年齡的次月起開始領取養老金。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當然也包括中人),也是這樣辦理退休手續和領取養老金的。
因此,2021年1月開始領取養老金的事業單位中人,應當是2020年12月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他們在2020年12月時已辦理完退休的手續(當月領的是在職時的工資),從2021年1月起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
根據“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這一規定,他們是在2021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的人員范圍之內的,是可以參加2021年度的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的。
三、2021年開始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計算養老金用的社平工資是2019年度的。
2021年1月開始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其養老金的核算是在2020年12月進行的,其所使用的社平工資是上一年度的,就是2019年度的,不是2020年度的。而2021年1月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2021年2月開始按月領養老金)核算養老金時使用的社平工資是2020年度的,這兩者是有差別的。
一般來說,社平工資每年會上漲5%以上,因此,同樣條件下,2020年12月辦理退休手續的人與2021年辦理退休手續的人相比,養老金方面肯定會少一點,給他們調整養老金也是合理的。
當然,一些地方的事業單位中人可能在2020年12月退休時還不能按退休時上年度的社平工資來核算養老金,個別地方可能還是按2014年9月時的工資來核算養老金。但這并不影響他們參加2021年度的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當然,在相關條件具備后,也會重新核算他們的正式的養老金,并按重新核算后的養老金計算應當調整的養老金,將差額補發給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