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答案是非常明確的,那就是2021年4月退休的人員,不參加2021年度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不管是人社部、財政部下發的退休人員調整養老金的文件,還是江蘇省人社廳、財政廳下發的調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文件,都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雖然2021年4月退休的人,沒有參加當年的養老金調整,但在養老金方面也是不會太吃虧的。
一、人社部、財政部文件的規定。
今年4月16日公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20號)中,對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范圍作了規定,那就是: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也就是說,只有2020年12月以前已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才能參加2021年的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2021年4月才退休的人員是不能參加2021年的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的。

二、江蘇省人社廳、財政廳文件的規定。
今年6月3日江蘇省公布了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具體方案,也就是《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21〕46號)。在這個文件中,對調整的對象和時間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即:調整對象和時間為“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從2021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從這一規定也可以看出,只有在2020年12月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費的人員,才能從2021年1月起調整養老金。2021年4月才退休、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是不符合2021年調整養老金的條件的。

三、2021年4月退休的人沒有調整養老金也是不會太吃虧的。
2020年12月退休的人員雖然參加了2021年養老金的調整,但其核算養老金用的計發基數要低一些。而2021年4月退休的人員雖然不能參加2021年養老金的調整,但其核算養老金用的計發基數要高一些。兩者之間一般會相差5%以上,也就是要相差幾百元。 如2019年江蘇省養老金的計發基數為7216元,而2020年養老金計發基數為7602元,兩者相差386元,增長5.3%。在退休時,用較高的計發基數計算出的基礎養老金也就會高一點。當然,高多少,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是有關系的。
綜上,江蘇省2021年4月份退休的工人是不能參加2021年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的,但由于其退休時核算養老金用的計發基數高一些,其在養老金方面也是不會太吃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