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醫療保險有無視同繳費年限的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以下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1995年根據《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養老保險施行個人繳費制度。改革之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以被認定為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通知”的要求,各地基本在1996年左右執行了個人繳費制度,比如遼寧省就規定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之后的工齡為“實際繳費年限”。
雖然視同繳費不能提高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但實際上視同繳費年限對養老金待遇有很大的加持作用。因為一方面“基礎養老金”部分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越長則越有利,而這里的“繳費年限”就涵蓋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兩部分。另一方面,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除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還補充發放“過渡性養老金”。
所以從以上兩個角度而言,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對于提高養老金待遇是十分有利的。這也就是為什么退休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的時候樂此不疲的“翻檔案”以證實自己在1996年前有連續工齡的主要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