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被拘役兩個月,2021年養老金能上調嗎?如果你是2020年9月被拘役的,拘役也是一種刑事處罰,按照相關的政策規定,不能參加2021年養老金的調整,但是可以參加2021年的養老金調整。
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即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的相關精神,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按照原勞社部《關于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即勞社廳函(2003)315號文件精神,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判刑前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你是在2020年9月因為醉駕被判處拘役兩個月的刑事處罰,由于2020年的養老金是從4月份開始調整的,到7月份全部補發到位,也就是說你已經參加了2020養老金的調整,而2020年養老金調整的對象,是2019年底之前辦理退休的人員,雖然你在2020年9月被判處拘役兩個月,但這是在養老金調整之后才發生的事情,不影響你繼續享受在2020年已經調整到位后的養老金待遇。
2021年的養老金調整對象主要為2020年底之前辦理退休的人員,按照規定你完全屬于調整的對象,也符合養老金調整的條件,但2021年調整的養老金時,對于調整對象的要求也要嚴格執行勞社廳函(2001)44號和勞社廳函(2003)315號復函精神,對于判處拘役等刑事處罰的人員,不能參加當年養老金的調整,2021年養老金調整實際上是調整2020年的養老金,如果國家在2022年繼續調整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你就可以參加2022年的養老金調整了。
當然具體問題還需要具體分析,如果當地人社部門認為你判處拘役是在2020年9月,也參加了2020年養老金的調整,但是判處拘役是在養老金調整之后這是不受影響的,如果2021年養老金調整是在判處拘役之后,也是屬于下一年的養老金調整,那么參加2021年的養老金調整也是完全沒有問題的,關鍵還是要取決于當地人社部門的認定問題。
綜上所述,你在2002年9月因為醉駕被判處拘役2個月,按照原勞社部的有關規定,是不能才能參加2021年的養老金調整的,但如果當地人社部門認為2020年9月份判處拘役屬于上一年度,2021年養老金調整是屬于下一年度的養老金調整,你還是有可能會參加2021年的養老金調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