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不僅是不合理的行為,而且是違法的行為。說實話,企業的這種做法相當愚蠢。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或者說自勞動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就應當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沒有辦理,自然是單位違法了。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給職工繳納社保,可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征收機構責令改正。如果拒不履行責令改正的,可處以欠繳金額1~3倍的罰款。同時可以采取查封企業賬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手段。如果用人單位按規定給職工補繳社保,還應當承擔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參加社會保險是企業法定的義務。社會保險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費。既然有權力,用人單位不用,而選擇違法,那么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應當是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之一;用人單位未依法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即使勞動者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勞動者也有權力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一些單位說,職工本人已經同意不繳社保,甚至簽訂了書面的同意書。實際上這些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簡單點說,參加社會保險不僅僅是企業的義務,實際上也是職工的義務。職工和用人單位兩個義務人簽定一協議,然后就把法定義務推卸掉了,怎么可能有效?
補繳社保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企業將社保發到職工工資中注定吃大虧。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職工繳費基數的時候,是按照企業發放給職工的工資總額核定職工本人的繳費基數,單位的繳費基數是全部職工繳費基數之和。也就是說,本來職工的工資還低一些,給予補繳社保補貼以后更高了。補繳社保時單位需要繳納的錢數會更高,而且相應的滯納金都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本人無須承擔。所以,單位自然吃大虧了。
其實,很多單位選擇這樣做,一方面是為了減輕社保參保壓力,另一方面也是利用了職工誠信善良的本質。絕大多數職工只要答應了不繳社保,肯定就不會去主動維權。除非跟單位鬧僵了,這才想起來懲罰一下單位。
為了改變這樣的情況,國家將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移交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可以根據用人單位申報的個人所得稅進行雙向對比。既減輕了企業社保申報成本,也能夠避免企業偷稅漏稅、漏社保。相信有關征繳制度,肯定會做進一步完善,請大家耐心等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