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職工,相對于有期限勞動合同的職工優勢在于:
第一,沒有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一說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如果說一個職工,表現很一般,跟企業的理念不一致。但是,他卻又恰恰表現合格。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后不再續簽。類似于一些單位的末位淘汰制度。
用人單位一般不可以隨意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可能牽扯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14項,主要涉及到協商一致、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因病非因工失去勞動能力等等。
不過,用人單位即使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條件的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比如說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單位經濟性裁員或者勞動合同終止的幾類情形。
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者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按照職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月工資標準,是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本人工資總額的月均值。工資總額是應發工資,包括了獎金、加班費、津貼、補貼的所有待遇。
第二,企業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以下勞動者: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另外,還有一項特殊規定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這種情況并不僅僅限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使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符合情形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