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知道:社會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且《勞動法》有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勞動合同。”同時,《勞動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可見,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的義務。
其次,有些民營企業采取使用兼職人員充當全日制員工,以此逃避繳納社保的義務。根據相關規定,只要勞動者與兼職單位建立的用工關系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原用人單位和兼職單位對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異議,一般認定勞動者與兼職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的保護。也就是說,有些兼職人員要求企業繳納社保,但企業并沒有履行義務,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上,對于“以后民營企業是否可以將勞務這塊全改為臨時工而不用為其繳納社保?”這個問題,我們認為并不可取,企業還是需要依法依規為勞動者繳納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