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繳存單位:
為促進港澳臺同胞更好地融入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推動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根據《關于在內地 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用人單位可以為其設立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并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四川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和我市現行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港澳臺同胞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與我市繳存職工政策一致。
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與我市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權利。
四、港澳臺同胞離開我市并在內地 其他城市重新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異地轉移;與我市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 關系并返回港澳臺的,可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攀枝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