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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礦挖煤時因煤層突然垮塌,入職剛4個月的郭金山從此癱在床上。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時,他才發(fā)現(xiàn)因單位按低于其實際工資收入的基數(shù)繳納保費,導致他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大大減少。于是,他走上了維權路。
他要求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傷殘津貼差額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等,經(jīng)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和二審,直到近日其主張最終得到支持,單位須向其支付上述費用合計約22萬元。
1、突發(fā)事故,采煤工入職4個月負傷癱瘓在床
2015年5月,郭金山到同關煤礦做了一名采煤工。同年9月7日,他正在上班時煤層突然垮塌,將他埋在下面。被救出時他已經(jīng)窒息昏迷,雖經(jīng)醫(yī)院搶救留住了生命,但生活從此不能自理。經(jīng)過104天住院治療,在妻子和兒子兩人精心照料下,他漸漸恢復健康。出院結算時,他個人支付醫(yī)療費6800余元,其余費用由單位支付。
2015年11月,人社局認定郭金山為工傷,傷殘等級為一級,屬完全生活自理障礙。2016年4月,有關部門確定其停工留薪期為4個月。
原本健健康康的郭金山,入職4個月就癱了,這讓他全家難以接受。好在同關煤礦為郭金山繳納了工傷保險,即使不能勞動,他也可以靠工傷待遇維持生活。2016年2月,工傷保險基金開始按月向他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
2016年4月,其家人從單位領取了工傷保險基金核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勞動能力鑒定費共計9.2萬余元。
不對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的數(shù)額太少了。 郭金山說,他受傷前平均每月工資是9457元,而單位是按3431元的月工資作為基數(shù)來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等待遇是依據(jù)本人工資來計算的,所以,他認為自己應當獲得的工傷待遇要遠遠高于已實際得到的數(shù)額。
由于受傷住院期間一直由妻子與兒子照顧,而單位一直未支付護理費,所以郭金山打算維權。得知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陳劍峰律師是專門為勞動者代理工傷理賠官司的專業(yè)律師,其家人便專程從福建來到北京,聘請陳劍峰律師、楊璇律師作為代理人進行維權。
隨后,郭金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同關煤礦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的差額、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醫(yī)療費等費用。
2、維權受挫,仲裁裁決職工返還單位1.2萬元
2016年5月31日,仲裁委開庭審理此案。
同關煤礦辯稱: 郭金山到我單位工作僅4個月就受傷了。其工資是按工作量來計算的,每月工資數(shù)額不同,但平均月工資為3431元,根本不存在差額工資的情況。
郭金山提交工資明細表和記工表各一份,來證明自己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9457元。對此,單位稱這兩項證據(jù)上沒有煤礦的公章和經(jīng)辦人的簽字,且工資明細表寫明的是工程款而不是工資,因此不能證明郭金山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9457元,故不認可這兩項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
同時,單位提交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證明同關煤礦已按3431元的工資基數(shù)為郭金山參加了工傷保險,其主張的醫(yī)療費和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屬于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支付的范圍,單位沒有給付義務。
話鋒一轉,單位拿出一張借條說道: 郭金山受傷后,考慮到他家生活困難,我們借給他4萬元錢。扣除應當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后,他現(xiàn)在應當返還1.2萬元。
郭金山的兒子說: 為照顧父親,我與母親辭了工作。本來家里就困難,我爸各方面都需要花錢,單位按每個月1萬元的標準發(fā)放停工留薪期工資。當時單位說領錢要簽字,我們相信單位,沒看內(nèi)容就簽字了,沒想到竟是一張借條。
不久,仲裁委裁決:同關煤礦依法到當?shù)毓kU基金經(jīng)辦機構為郭金山辦理工傷一級傷殘待遇 支付手續(xù);郭金山返還單位1.2萬元借款,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面對這樣的結果,陳劍峰、楊璇兩位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變更了郭金山的一審訴求。
3、一審判決,有支持有駁回維權前進一步
陳劍峰說,由于同關煤礦為郭金山繳納工傷保險的基數(shù)低,導致他實際領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與應當獲得的數(shù)額存在較大差距,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待遇應依據(jù)本人工資來計算,本人實際工資與繳費工資之間存在差額造成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shù)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因礦山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期限受礦藏儲量限制及市場等因素影響,企業(yè)一旦退出市場,郭金山的權利便無法實現(xiàn),因此,要求單位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差額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
法院審理時,陳劍峰提交了《同關煤礦上班工資表》作為新證據(jù),以此來證明郭金山在2015年5月至9月的月平均工資為8279元。單位提出異議,并讓制作該表的職工老謝出庭作證。老謝稱此表是在開庭前一天,根據(jù)郭金山的兒子提供的數(shù)據(jù)材料及自己的回憶制作的。結果,法院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同時,因郭金山一方提供的工資明細表、記工表上面沒有單位蓋章或經(jīng)辦人員簽字確認,法院認為其真實性無法確認,不予認定。
2016年10月底,法院作出判決。從判決內(nèi)容看,護理費數(shù)額比仲裁裁決增加5000多元。其原因是在護理費支付標準上,單位提出應參照當?shù)貦C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即按每天96.18元來計算,共支付1.3萬余元,仲裁委采納了該主張。而法院參照2015年度當?shù)剞r(nóng)、林、牧、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判決單位支付護理費1.8萬余元。
仲裁時,單位要求郭金山返還超出其應負擔工傷保險待遇部分的預借生活費,因其未提起訴訟或反訴,法院認為此爭議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故不作審理和判決。另外,法院判決單位向郭金山辦理伙食補助費、醫(yī)療費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xù)。由此來看,郭金山的訴求有被支持的也有被駁回的,但無論如何,總算在維權路上前進了一步。
4、終審勝訴,工傷員工再獲22萬工傷賠償
郭金山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陳劍峰說,郭金山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究竟是多少是爭議的一個焦點,但一審法院并未對此作出核定。在計算停工留薪期間工資時仍按單位繳費基數(shù)3431元/月來計算,這說明一審法院采納了單位的主張。
二審庭審時,陳劍峰說: 同關煤礦作為用人單位,未提供郭金山的工資表或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應承擔不利后果。一審法院在單位未提供的情況下,應采納郭金山自述及工友老謝證明關于其受傷前月均工資為8279元的事實;單位未按郭金山的實際工資收入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造成他享受的工傷待遇較低,單位應支付其中的差額。
郭金山的工資由其班組自行確定分配,根本無法計算其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他提供的證據(jù),也不能證明其受傷前月均工資為8279元,故不存在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單位無需支付。 單位辯稱,如郭金山認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致使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減少,可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然后由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相應的認定,對于郭金山的請求法院不應支持。
郭金山的同事小勝手寫一份記工表作為證據(jù)提交法院,同時出庭作證,證明他與老謝、郭金山在一個班組共同挖煤。每車煤145元,郭金山是帶班的,從每車煤中抽取5元,其余款項三人平分,這樣算下來郭金山月平均工資為8000多元。
單位質證稱,此證據(jù)已超過二審舉證期限,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且小勝的證言與郭金山的工資無關,采煤工人每個月工資沒有那么高,郭金山月平均工資只有2000余元。
二審法院認為,證人老謝、小勝的證言可以證明郭金山的工資額由班組內(nèi)部根據(jù)每月各人的工作量情況進行分配確定。而郭金山提供的工資明細表只能證明其領取的是整個班組的工資,無法確定其實際每月分到的工資收入,且工資明細表與小勝提供的記工表相矛盾,結合其工作時間、工作量等不確定性因素,郭金山主張其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8279元證據(jù)不足,不予采信。鑒于用人單位也不能提供原告工資數(shù)額,參照統(tǒng)計局公布的行業(yè)標準,確定按照月平均工資4354元為標準計算郭金山的工傷保險待遇。
近日,二審法院判決同關煤礦向郭金山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傷殘津貼差額和停工留薪期工資,外加伙食補助費、醫(yī)療費等,總體算下來,郭金山可再獲22萬余元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拿到終審判決時,陳劍峰說,傷殘津貼差額在中級人民法院獲得支持的成功判例很難得,對于其工傷律師團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也為今后其他工傷職工因單位降低繳費基數(shù)而少得工傷保險待遇進行維權時,提供了勝訴的參考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