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失業人員的工齡要如何計算?所謂的工齡就是在工作崗位工作的工作年限,作為下崗失業人員,從參加工作之日起到下崗失業前這個階段的工作年限,都屬于工齡。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下崗失業人員的工齡,實際上包含了兩個部分。一是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是工齡計算的主要依據。即從參加工作開始,到離開工作單位之日起,這段時間的工作年限都是工齡。這個工齡如果要和退休工齡掛靠,那就要進行認定。工齡不一定都能計算為退休工齡。如果屬于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在沒有實行養老保險繳費之前,這個工齡是有用的工齡,可以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而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以后,沒有依法繳納養老保險的工齡,只能作為在用人單位領取工齡工資的依據,但是在退休時不會計算為視同繳費工齡或是退休工齡。
對于下崗失業人員,考慮更多的應該是退休工齡。按照這個思路,如果在職時屬于國有企業或是經過勞動部門按照計劃指標招收的集體企業工人,1992年社保繳費之前的工作年限,不但要計算為工齡還要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在計算退休養老金時具有相同的價值;但是如果是在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工作的工齡,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只有實際繳費年限才能計算為退休工齡。
下崗失業后,重新就業的,如果用人單位為你繳納了養老保險的,那么繳費一年可以計算為一年的繳費年限,和下崗之前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為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如果下崗失業后,以靈活就業人員繼續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每繳費一年計算一年工齡,和以前在職時工齡或是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為工齡或是繳費年限;但是下崗失業后,沒有重新就業,或者是雖然重新就業但是沒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也就意味沒有繳費年限,也就不會計算為繳費工齡;失業后既沒有重新就業也沒有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失業期間的年限也不會計算為繳費工齡。
綜上所述,下崗失業人員的工齡計算問題還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如果下崗前屬于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19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為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為退休工齡,下崗后重新就業或是以靈活人員身份繼續繳納的養老保險,其繳費年限和下崗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為退休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