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是不能按照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0%來繳納的,最低繳費標準也要按照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來繳納,在大多數地方低于60%的繳費基數是無法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
按照我國養老保險有關的政策規定,作為單位在崗職工,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比例承擔。在單位繳費中,總的繳費比例為24%,其中用人單位繳費16%,單位繳費部分計入統籌賬戶,以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來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費8%,個人繳費部分計入個人賬戶,以本人每月實際工資來作為繳費基數。當本人實際工資低于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時,按照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來作為繳費基數;當本人工資高于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00%時,按照職工社會平均的300%來作為繳費基數;但是當本人的實際工資低于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0%時,不能按照職工社會平均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0%來作為繳費基數,本人工資低于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0%,還是需要按照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來作為繳費基數,這是因為目前國家人社部門規定的最低繳費指數就是60%,只有北京、四川等少數地方還存在40%的繳費指數。
本人實際工資低于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0%,這種情況還是存在的,但應當是極少數,如果低于30%有可能已經和當地社保部門公布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接近或是低于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有可能涉嫌違法。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單位工資低于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0%是沒有愿意干的。如果用人單位的實際工資低于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0%,我想也是沒有人愿意到這個單位去工作的,畢竟人才市場有自己的規則,雖然用人單位可以制定自己的薪酬管理制度,但是如果薪酬管理制度明顯低于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低于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0%,這是無法招到合適的職工的,即使有人干這份工作,但是繳納養老保險時,也是不能按照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0%來繳納的,最低也必須按照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來繳納。
對于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并不是完全參照本人的實際工資來繳納,同時要參照社保部門公布的繳費標準來綜合考慮。比如2019年重慶市公布的2018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5469元,2019年7月1日到2020年6月30日,重慶市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就需要按照5469元作為基本參照,上限每月為16407元、下限每月為3282元。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19年度月繳費基數上限為16407元、下限為3282元。按照這個要求來劃分,如果你本人的實際工資低于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0%,那就意味著你每月工資只有1641元,而這個標準是低于重慶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1800元的,這樣的用工單位實際就已經涉嫌違法;即使用人單位工資為1800元,但是養老保險的繳費還是需要按照3282元來作為繳費基數,如果按照1641元來作為繳費基數,這已經低于重慶市養老保險繳費的下限標準,也是不合法的。
綜上所述,當本人實際工資低于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0%時,就有可能意味著本人的工資標準低于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已經涉嫌違法;如果本人實際工資低于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0%的,不能按照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0%來作為繳費基數,應當按照職工社會平均工資60%來作為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