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補交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涉及責任問題,各地方的政策問題等,補交是有條件的,并不是無條件的補交,也不是有錢就可以補交,這是一項非常嚴肅的政策問題。
我們過去很多朋友,在單位上班時,有的單位為了節約人力資源成本,不愿意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也希望自己每月到手的工資多一點,就這樣單位不繳納,員工不反對,不投訴,導致很多員工在單位工作了多年,到了接近退休年齡才發現自己今后沒有任何保障,這個時候才來要求進行補繳,但是補繳過程也是非常繁雜的;還有的朋友因為聽從用人單位的安排,自己和單位簽訂了不繳納社保的承諾書,不繳納社保的,單位可以將將繳納的社保費用折算成工資發給員工,員工多拿了工資也就不再計較自己的社保問題。雖然這種承諾是沒有法律依據,也是不合法的,如果員工今后離職后反悔,企業該負的法律責任仍然需要負責。
至于你在單位上班10年都沒有繳納養老金,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都是有責任和義務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的,如果沒有按時足額繳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目前社保的補繳政策,如果屬于用人單位的過錯,用人單位出面辦理是可以補繳的,但是個人出面是無法辦理的。因此如果你還在單位就職的,可以和單位領導進行協商,由單位出面為你補繳。但是由于時間跨度已達10年,這個補繳費用除了本金以外,還要包括滯納金、資金利息等。按照規定,補繳費用應該由單位來承擔,如果全部要求用人單位來承擔,用人單位估計是不會同意的,協商的難度也比較大。可否按照這種思路來解決,比如單位和個人共同來承擔,這樣單位減少了承擔的費用,才可能有為你補繳的積極性,其實你的目的主要是想補繳社保,但是你個人無法辦理,只有單位出面才能辦理,所以需要給單位一定的甜頭,不然這個事情就無法辦理。
如果和單位協商不了,或者單位根本不愿意協商,按照社保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門、社保征收部門或是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是投訴,也可以提請勞動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等,具體如何操作關鍵還是看用人單位的態度。社保繳費糾紛其實也是一個勞動糾紛,所以提請仲裁或是起訴,也是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精神的。但是需要自己提供本人和單位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離職證明。工資流水等。如果自己法律知識比較差的,最好能夠聘請一個律師作為代理人,這樣打贏官司的把握可能就更大。
綜上所述,在單位工作10年一直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現在是否可以補繳?如果個人出面去辦理補繳,由于一直都沒有繳納過養老保險,需要重新開戶,也就是相當于現在才開始辦理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在這種情況要往前補繳10年,這是無法辦理的;但是由于單位的過錯,通過舉報、投訴或是訴訟等情況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補繳的,這是允許補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