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7:51:00 來源:網絡投稿
目前的信用借款帶保險的,都是存在著大的問題,或者是大的陷阱,例如平安普惠借款帶著平安財險,宜人貸借款帶著人保財險。德先生也順帶把這個問題講一下。
信用貸款有保險,期間借款人出了意外而去世。家人還需不需要承擔后續還款責任?其實這同借款有無保險,沒有任何關聯,它是一個法律繼承的問題。其實也非常簡單,如果家人繼承其財產,那就負有還款義務,如果家人不繼承其財產,那就不負有還款義務。
如果家人繼承了財產不足以償還借款,那么繼承了多少就還多少,剩余的借款都不用還。至于有沒有買保險,保險有沒有代償?代償之后需不需要向家人追索債務?這就是德先生下面要講的問題。
目前市場中信用貸款所帶的保險一般是履約保證保險。這種保險是保證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一定能收回足額的本金和利息,而不論借款人是否履約還款。如果借款人不還款,則由保險公司代償還款。但保險公司在代償后,能不能再向借款人追索呢?
目前在法律上是沒有定論的,監管部門也沒有定論。一種意見是既然借款人付了保險費,那么保險公司在代償后,就要承擔起損失,不能再向借款人追討本金和利息。一種意見是保險公司在代償后就取得了代位追償的權利,就可以向借款人追討,其實等同于一種擔保。但是誰應該付保險費呢?大家都一致認為,如果想責任清楚,可以向借款人追討本金和利息,那么投保人,也就是付費人應該是出借人一方,而不是借款人承擔這個成本。
這個問題是說清楚了,但是目前市場中所有的信用借款帶保險的產品,最大的焦點問題不在于上面,而是其售賣保險的過程是沒有得到借款人的同意,或者事先知曉,或者清晰告知。很多借款人連保險合同都沒有見過,那么這種保險合同就是嚴重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合同應該視為無效。
那么舉證這種保險合同為無效的法律基礎,就是是2019年10月份銀保監會發放的194號文,其中針對銀行業和保險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亂象中明確已經指出。針對于放款人為銀行的,這就屬于捆綁消費,搭車收費,變相提升借款人借款成本。針對于保險公司的,這就屬于違規銷售保險合同,欺騙投保人,侵犯投保人合法權益。
此事大家就明白這個道理了吧。如果碰到這種捆綁消費的借款,去拿起監管條文,勇敢的維護自己權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