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信用卡時,無論網申還是柜面申請,建議大家一定認真仔細閱讀章程和領用合約再簽字同意,這不是兒戲。這些格式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同意就需要在享受權利的同時,承擔法定義務。
各家銀行信用卡章程大同小異,但其中都有明確一條,即當持卡人透支逾期且拒絕還款時,發卡行都可以從本行同名借記卡中強制扣款,以歸還債務,不知看了沒有?
解讀這條規定:
第一,它是得到監管機構認可的,也就是合法的。
第二,并非信用卡一逾期就實施強制扣款,而是只有在達到一定條件后才會啟動這一條款。
作為資深卡友,信用卡逾期在所難免,因為各種原因,一不留神就可能導致逾期,但也未見銀行就立馬扣掉借記卡賬戶的余額,除非綁定了自動還款。
那么,發卡行會在什么條件下強制扣款呢?一般情況下,是在即將采取法律催收手段的前一步,怎么理解?
這就涉及到“信用卡詐騙罪”這一概念。按照最高法最高檢關于信用卡刑事犯罪最新解釋,信用卡逾期超過一定金額和期限,經過發卡行2次以上催收,仍然拒不歸還的,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發卡行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強制催收,司法機關可以刑事立案,這是對于透支本金5萬以上的規定。
對于5萬以下的,發卡行當然也會采取法律催收手段,但僅限于民事立案,即一般性民事經濟糾紛。
而在發卡行采取法律訴訟之前,按照信用卡章程約定,發卡行如果發現持卡人本行同名借記卡中有足夠余額,可以實施強制扣款以歸還債務。因此,根據對章程的理解,如果持卡人逾期超過3個月,且拒不歸還的,發卡行很可能就會強制扣款,既然是合同約定,也就不存在“私自”或違規違法問題。
當然,作為任何公民,一旦有受到侵權行為,都是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的,毋庸置疑,但這都是基于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前提。欠銀行的錢,不該還嗎?有合同約定,白紙黑字,難道也不需要契約精神嗎?如此官司不打也罷,因為不僅贏不了,還會白白浪費律師費,訴訟費,以及大把的精力,得不償失啊。趕緊還了吧,否則造成征信不良,或判刑坐牢,后悔都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