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上海銀保監局接連公布6則行政處罰信息,建設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上海銀行、招商銀行5家銀行信用卡中心以及工商銀行上海市第一支行均因信用卡業務違法違規,分別被責令改正,并罰款。作出上述處罰決定的日期均為2019年7月8日。
其中,興業銀行信用卡中心涉及兩項違法違規事實:一是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在為部分客戶辦理信用卡業務時,未遵守總授信額度管理制度;二是2016年至2018年8月對部分信用卡申請人資信水平調查嚴重不盡職。上海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興業銀行信用卡中心處以責令改正,并處罰款40萬元。

建設銀行信用卡中心涉及兩項違法違規事實:一是2017年5月在為部分客戶辦理信用卡業務時,未遵守總授信額度管理制度;二是2017年9月、10月對部分信用卡申請人資信水平調查嚴重不盡職。上海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建設銀行信用卡中心處以責令改正,并處罰款30萬元。

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2015年至2018年6月在為部分客戶辦理信用卡業務時,對申請人收入核定嚴重不審慎,被上海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責令其改正,并處罰款30萬元。

上海銀行信用卡中心2017年12月在為部分客戶辦理信用卡業務時,未遵守總授信額度管理制度,被上海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責令其改正,并處罰款40萬元。

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在為部分客戶辦理信用卡業務時,未遵守總授信額度管理制度,被上海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責令其改正,并處罰款20萬元。

工商銀行上海市第一支行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間,在為部分客戶辦理信用卡業務時,未遵守總授信額度管理制度,被上海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責令其改正,并處罰款30萬元。

此外,上海銀保監局于7月9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顯示,上海農村商業銀行2017年1月在為某申請人辦理信用卡業務時,對申請人收入核定嚴重不審慎,被上海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責令其改正,并處罰款20萬元。作出該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同為2019年7月8日。

亞洲財經注意到,上海銀保監局對上述7家銀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查詢發現,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六種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第(五)項情形為 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