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無償還能力,法院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和擔保人也沒有任何抵債資產以及可以執行的財產,這是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時經常會遇到的問題。此時,即便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債權人上門討債也是沒有任何實際作用的,暴力催收更是不可取的違法行為,與債務人以及擔保人積極協商后期如何償還貸款才是最主要的事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08條規定:
“債務應當償還,暫時無能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如果債務人無能力償還債務,不構成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不會被追究刑責。”
也就是說,當債務人沒有明顯惡意逃脫債務的意圖時,即便債務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法院也不可能追究債務人的刑事責任,此時商業銀行等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分期償還的還款協議才是最應該做的事情。
在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還會評估債務人企業的經營能力,若認為企業只是單純的資金鏈斷裂導致經營不善的話,還有可能對債務人發放“借新還舊”貸款,彌補資金鏈以實現經營正常運轉的目的,在此基礎上通過銀行工作人員駐場監督等方式逐步分期償還貸款,最終成功化解此前的不良貸款;若認為債務人企業已沒有起死回生的可能,那只能自認倒霉,通過自有資金主動核銷不良貸款,當有確切證據能夠證明債務人仍有未執行財產時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現在債務人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僅僅包括住房、廠房、土地等不動產,以及汽車、生產設備等動產,還包括債權、股權、基金、股票、手機靚號、車牌靚號等一切可以變賣現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