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直接繼承。
先要明確遺囑的作用
不要低估,也不要放大遺囑的作用。
要明確一個概念: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直接繼承——不管是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必須要通過辦理繼承手續。
辦理繼承手續是一個比較麻煩的過程,有無遺囑的,都要告知其他繼承人、都要準備很多材料。若其他人都同意,也需要配合辦理;更何況還有可能不同意,這時候就需要通過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
所以,遺囑,替代、簡化不了繼承。繼承,也不存在“直接”。
既然這樣,那遺囑還有什么用?
回到網友問題——
如果爺爺訂立的這份遺囑合法有效,并且網友在限定時間內做出接受表示,網友就可以得到爺爺的財產。
反之,如果爺爺想把他的財產給到網友,但是沒有遺囑,給不了。
所以,這就是遺囑的作用——通過一份合法有效遺囑,生前圈定好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對網友的提示
爺爺打算訂立遺囑將他的財產給到網友,這種遺囑,性質上屬于“遺贈”。提醒網友注意兩點:
1.這份遺囑必須是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中規定的六種遺囑形式,從五種形式中選擇: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公證遺囑??陬^遺囑目前不適用于網友情況。
如果了解遺囑訂立知識,可以選擇自書遺囑,這是相對要求比較低的一種形式;如果確實不太清楚,建議訂立公證遺囑。
2.遺贈,對受遺贈人有特定要求。
即便爺爺的遺囑合法有效,也不能保證網友一定能按照遺囑得到財產。一定要注意: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注意區別——繼承的時候,不作出書面放棄表示,則默認接受;遺贈的時候,不限期內作出接受表示,則默認為放棄。這也是現實中很多祖輩通過遺囑把財產留個孫輩,結果卻留不了的原因。
網友可以在爺爺訂立完遺囑之后的六十天內,書面寫一份聲明,說明“本人自愿接受爺爺的遺贈”,并將聲明書轉化為電子文檔可以發送至郵箱、微信等(目的不是告知別人,而是用于確實在限期內作出接受表示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