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情況比較多,這里重點說明兩種常見情況:
一種情況是,繼承人不需要自己承擔債務,用債務人遺產償還。
一種情況是,繼承人繼承之后,必須要自己“掏腰包”償還債務。
簡單解釋一下。
不需要承擔,用債務人遺產償還。
這是在《民法典》繼承編中有明確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直白的理解就是:先用被繼承人的遺產優先償債。償清之后有剩余的,再由繼承人繼承。
其實,這種規定,僅僅是說明了遺產分割的優先順序,對于繼承人來講,沒有任何損失——放棄沒有意義。反正不放棄也不用自己償還,只要有剩余自己還能分點,何必放棄呢?
這就涉及到第二種情況——某些情況下,要想繼承,就必須要自己掏錢還債。
要想繼承,繼承人必須自己承擔債務
舉個例子:
去世人生前有一套貸款房,貸款未償清的情況下過世了。
房子是被繼承人的遺產,沒還清的貸款是生前債務。如果按照上述規定,意味著得先把房子賣了,把錢還給銀行,剩余的再繼承。
現實中,從法從理上,都不能這樣絕對操作——繼承人說了:這個房子我們要留著。難道強制繼承人把房子賣掉還債?這是不可能的。
這時候,要看繼承人的選擇:
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這套房子,那么也不用承擔未償還貸款部分;
但是,如果繼承人不放棄房子的繼承權,就必須要承擔未還貸款。相當于繼承人“繼承”的債務,自己掏錢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