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曾經銀行柜臺有一句話“離柜概不負責”,那么到底是什么意思?是銀行不需對儲戶負責,還是儲戶不需對銀行負責,還是雙方概不負責?
我們先看一則報道,福建建寧一男子在銀行取錢時,銀行職員不小心多給了1萬元。事后,職員向男子索要,他卻表示:銀行規定“離柜概不負責”,他不應歸還這1萬元,這筆“意外之財”該何去何從?
事件回顧
2020年11月10日,何某持卡到福建省建寧縣某銀行取款4萬元,銀行工作人員受理業務后因工作失誤從后側錢箱內拿出5萬元支付給何某,何某取款后離開銀行。后銀行工作人員在對賬時發現短款1萬元,經工作人員回憶,并查看監控視頻,發現多給了何某1萬元。之后,該銀行工作人員多次聯系何某要求返還該筆款項,何某拒不承認并拒絕返還。無奈之下,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將何某訴至福建省建寧縣人民法院。
審理過程
案件審理過程中,何某不承認自己多收取1萬元款項,但對其辦理取款4萬元業務無異議,并認可“1扎人民幣”為1萬元的事實。
建寧法院認為,銀行提供的三張視頻截圖及視頻錄像顯示,銀行工作人員從錢柜內取出5扎人民幣放至何某身前的取款口,何某于10時25分18秒將4扎人民幣裝進袋子;10時25分25秒,何某又將1扎人民幣裝進袋子里。上述證據可以證明,何某辦理取款4萬元業務,而銀行工作人員支付了5萬元,何某實際取走了5萬元。
何某卻指出銀行柜臺上寫了
“離柜概不負責”!
審理結果
建寧法院審理認為,何某多收取該1萬元款項沒有法律依據,其作為得利人,獲得了該利益建寧縣某銀行受到損失,此行為構成不當得利,何某應對銀行的損失予以賠償。
話題討論:離柜真的概不負責嗎?
銀行工作人員失誤,憑什么讓儲戶歸還?
銀行職員在履職過程中間的失誤,而儲戶作為不當得利人的實際受益人,銀行有權向儲戶要求返還。
銀行“離柜概不負責”是霸王條款嗎?
這個條款可以視為格式條款。在該條款中,銀行免除了自己的義務,增加了對方的責任,在此種情況下,該條款本身無法律效力。
如果銀行給少了錢怎么辦?
出現銀行少給錢的情況,儲戶不必著急。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儲戶保留單據,并要求銀行調取監控錄像。只要在民法典的規定和民訴法的期限內,我們仍然可以主張要求銀行返還。
延伸閱讀|民法典新規
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