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能有這么幾個概念,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弄清楚,一個是建立勞動關系,第二個是書面的勞動合同,第三是違規辭退。下面結合這幾個概念來和大家分享我對你這個問題的解答。
第一,勞動關系的含義。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包含了三層意思。第一層意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開始建立,從我們到用人單位報到的第一天,實際上就標志著勞動關系已經建立;第二層意思是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三層意思是在用工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作為勞動者只要到用工單位工作,就說明勞動關系已經建立,不管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種勞動關系的都是無法否認的。
第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的權利。
那么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該怎么辦呢?按照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也包含了兩個意思。一是超過一個月,一年之內沒有簽訂上面勞動合同的,那么就要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的工資,雙倍的工資應該就是11個月,也就是除了公司正常發了的工資之外,還可以主張一倍的工資;二是對于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從應當簽訂而沒有簽訂的當月開始,就要支付二倍的工資,而且這個是沒有約定最高支付期限的,一直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止。
第三,用人單位正常辭退職工也應當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公司是合法地辭退員工,要給予被辭退員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是在公司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公司是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是沒有最高補償年限限制的,有一年就計算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不滿半年的按照半月計算;但是如果本人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只能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來支付,而且最高不能超過十二個月。
第四,用人單位違法辭退職工,應當給予經濟賠償。
如果屬于違法辭退員工,違法辭退員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程序不合法。比如沒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雖然辭退的理由比較充足,但屬于程序不合法,那除了經濟補償以外,就還要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比如賠償年限是十二年,那就要支付十三個月的標準工資;第二種情況是辭退的理由和方式不合法。所謂理由和方式不合法就是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找不到合法的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的合理要求,或是任意提高續簽勞動合同的門檻,導致無法續簽勞動合同等,如果屬于這樣就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賠償,經濟賠償的標準就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綜上所述,對于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主張一年之內給予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每在單位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給予經濟賠償。需要注意的一個是補償,一個是賠償,賠償是補償標準的二倍,補償和賠償的概念千萬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