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對方在戀愛期間的費用該不該還,不能一概而論,主要需要看這些費用的性質,是屬于消費、贈與、附有條件的贈與還是借款。
【消費】
如果是男女雙方外出吃飯、看電影、旅游所進行的消費,屬于男方對女方的贈與,且男方也是消費的受益者,所以我們是不需要歸還的。
【贈與】
男女朋友在交往期間經常會互相贈送禮物、發紅包,一般情況下在特殊節日(情人節、紀念日、雙方生日等),發出的520、1314等含有特殊意義的紅包會被認定為對對方的贈與。
【附有條件的贈與】
我們主要需要區分贈與和附有條件的贈與,一般在戀愛期間附有條件的贈與是指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附有條件的贈與在條件無法達成的情況下,贈與方是可以要求受贈方返還贈與的財物的。
在司法實踐當中,一般情況下大額的無特殊含義的轉賬、價值較高的禮物等可能被認定為附有條件的贈與。
【借款】
男女朋友之間的金錢往來一般會十分頻繁,有些時候兩人的聊天當中也會出現“給我拿1萬塊錢,有急用”這樣的句子,但在戀愛期間,兩人并不會過于計較得失,可在分手之后,這筆錢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借款,需要償還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