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按照勞動法來說,法定假日加班,單位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違反勞動法。
全年一共有11天法定假日,分別是元旦、春節(初一、初二、初三)、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國慶(十月一、二、三日)。這11天任何一天被安排加班,單位都應支付3倍工資作為加班費,而不能安排補休。安排補休雖然給了勞動者休息時間,但是假日已經一去不復返了。勞動者因為加班不僅喪失了休息權還喪失了過節權。
但是,如果是周末加班或者在法定長假中的非法定假日當天加班,例如國慶7天假,你在10.4-10.7之間加班,單位可以再事后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的,需要支付2倍加班費。
再有就是延時工作的加班問題,就是正常工作日下班后延長時間工作,這個需要支付1.5倍工資作為加班費。有的企業也會讓員工積累,湊夠一段時間,可以換補休。
再說一下加班費工資計算問題:
加班費公式=加班費基數/21.75*加班小時*加班費系數(1.5/2/3),但是很多公司可能不是除以21.75,而是除以26(每月休4天)、除以30(直接按每月30天算日工資),等等,這些都是不合規定的。
再就是這個加班費基數問題,很多單位可能會用基本工資來算,這對職工來說,也不劃算。各地的規定也不一樣。下面說幾個省市的規定:
1、山東
以上個月正常出勤的工資作為基數,但是不含加班費。如果上個月未正常出勤,往前推,推到正常出勤月數為準。
2、北京
先看勞動合同是怎么約定的,如果合同未約定按照實際工資為準。
3、上海
也是先看勞動合同如何約定的,沒約定的,按照實際工資的70%為基數(不含加班費)。
但是不管以什么工資為基數,這個標準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其實這塊,職工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你總不能因為加班費基數問題和公司公開矛盾,你還要考慮后期工作問題。整個勞動保障領域,類似情形很多,沒什么好辦法,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頭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