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過節,企業經常會遇到購物卡的業務,好多財務人員還是在購物卡的賬務處理上不清晰,甚至直接將購買購物卡的支出一次性計入了當期損益,這是錯誤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規定: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相關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于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發卡企業,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單用途卡的企業。售卡企業,是指集團發卡企業或者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二)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舉個例子:
卓億公司9月1日在A超市(只提供售卡充值服務)購買了購物卡30000元(500元/張,60張),并取得A超市開具的發票。9月15日,卓億公司通過發放福利、贈送客戶及超市購物的方式使用了部分的購物卡,其中:發放員工福利15000元(30張),贈送客戶10000元(20張),使用購物卡在B超市(既提供售卡充值服務又銷售貨物、服務)購買辦公用品3000元(6張),留存2000元(4張)。
正確賬務及涉稅處理如下:
1、A超市(即售卡方):向卓億公司(購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票時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無需繳納增值稅。
2、B超市(即銷售方):向持卡人銷售商品時,不得開具增值發票,繳納增值稅。B超市憑銷售結算憑證與A超市進行結算,向A超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卓億公司(購卡方)賬務處理如下:
(1)購買購物卡時:
借:預付賬款30000元
貸:銀行存款30000元
【憑增值稅普通發票入賬】
(2)將購物卡發放給員工:
借: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150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15000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15000元
貸:預付賬款15000元
【發放購物卡給職工應與當月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將購物卡贈送客戶時: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0000元
貸:預付賬款10000元
(4)使用購物卡在B超市購買辦公用品: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3000元
貸:預付賬款3000元
【由于購買購物卡時已經開票,使用預付卡后,B超市不再開票給卓億公司,公司憑增值稅普通發票復印件及超市小票入賬,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