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看到這個案例時,多數(shù)人會覺得儲戶不應該承擔60%的責任,全部責任都應該由銀行來承擔。
說實話,我最初也是這樣的想法。為了回答你這個問題,我特地到裁判文書網(wǎng)查閱了這個案例。那么,儲戶到底應不應該承擔60%的責任呢。要想弄清這點,我們首先要對是的過程有個大概的了解。
1、2014年4月15日,馬某在工行建平支行購買的300萬元國債到期,他在該行大廳詢問客戶經(jīng)理張璐有沒有存款利息高一點的。張璐給他推薦了一款理財產(chǎn)品,并稱月息6厘、有分紅、月結息、本金隨時可取。
2、馬某認為合適同意辦理,并在柜臺辦了網(wǎng)上銀行及電子密碼器。因馬某的手機非智能,張璐用自己的手機登錄網(wǎng)上銀行,并幫馬某修改了網(wǎng)上銀行密碼。二人連續(xù)三天以每次20萬的額度將馬某的300萬轉入了張璐母親的賬戶。
3、2014年7月1日,馬某告知張璐自己還有50萬要買理財,二人在張璐車上用張璐的手機登錄網(wǎng)銀,將20萬轉入張璐母親賬戶,分兩次將30萬轉入另一人劉某銀行卡中。此后,張璐陸續(xù)用自己的銀行卡向馬某的銀行卡轉入27萬元利息。馬某用銀行卡轉賬后向張璐索要手續(xù),張璐稱與密碼器是捆綁的,馬某便放棄索要。
4、張璐用詐騙所得購買了網(wǎng)上的“倫敦金”,結果被詐騙一空。2017年,張璐因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5、法院認為馬某并沒有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疏于防范,其行為客觀上起到幫助張璐實施犯罪活動,認定馬某存在過錯。同時,張璐是工行建平支行員工,該行對工作人員監(jiān)管不力,也存在過錯。綜合各方因素,酌定馬某承擔60%責任,工行建平支行承擔40%的賠償責任。
6、從案件發(fā)展的整個過程來看,馬某給自己造成資金損失的初始原因是謀求高利息,貪財。而且,自己對理財產(chǎn)品還并不是真正了解。在一抹黑的情況下,便輕易做出了投資決定,這確實是其疏忽大意的地方。
7、同時,馬某對銀行客服經(jīng)理張璐也過于輕信,甚至在張璐將錢款轉入其母親的賬戶時,馬某都沒有提高警惕、產(chǎn)生疑慮。而且,將50萬中的30萬轉入另一個人的賬戶,馬某都沒有提出質(zhì)疑。包括沒有堅持向張璐索要轉賬憑證,在這些關鍵環(huán)節(jié)中,馬某確實存在疏于防范的過錯。盡管在自己不了解理財產(chǎn)品的情況下,需要依靠銀行客服經(jīng)理,但馬某也應該在安全方面有自己的一些基本思考和判斷。所以,馬某確實需要為自己的損失承擔一部分責任。
8、毫無疑問,在這個案例中,主要的過錯方還是在銀行。客戶去銀行無論是存錢還是買理財產(chǎn)品,銀行都有義務保障客戶的資金安全。老百姓之所以愿意將自己的錢交給銀行保管,是出于對銀行的信任。銀行工作人員不應該對客戶存有欺詐的想法和行為,出現(xiàn)了張璐這樣的員工,便是銀行的失職,銀行應該為此承擔主要的責任。
9、雖然該案例中的雙方都有責任,但無論是銀行員工沒有職業(yè)操守,還是銀行監(jiān)管失職,主要責任在銀行,馬某只應承擔次要責任。所以,銀行應該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
這個案例給大家提了個醒,在購買理財產(chǎn)品時需要謹慎,不能完全輕信他人的說辭,更不能像馬某一樣將自己的銀行賬戶密碼透露給別人。同時,銀行也需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監(jiān)管,完善客戶資金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此類案件再次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