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講,員工在公司上班8年多,按照一年一個月,未滿半年算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員工至少可以獲得8.5-9個月的經濟補償,而根據勞動法規定,簽定勞動合同二次以上就必須簽訂無固定合同,無固定勞動勞動如果不符合勞動法的解除條款的,是需要向員工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的,另外,樓主說的簽過三次合同,不知道是否同一個主體簽署的,如果主體不同,計算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有一些公司由于老板名下的企業比較多,所以會變換簽署的主體,所以這個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
一般來講,對于工作時間比較長的員工,HR大多會采取協商解決的方式,大家尋找一個比較能接受的金額,簽署協商解決書,這樣會更好。
如果協商不成,企業一定要解聘的話,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待通知金作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