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產品門檻才5萬元,信托憑什么要100萬呢?
其實高門檻,不是為了限制投資者,恰恰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為了提高信托行業整體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一般來說,成熟的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更強,風險承受能力也更強,但是“成熟”是一個定性的衡量標準,資金量就是其中一個可以定量的標準。
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委托人必須為合格投資者。所謂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對投資者而言,購買信托從過去的有100萬現金就可以買,到現在必須有2年以上的投資經歷,同時家庭金融資產達到500萬元或本人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個人合格投資者的條件顯然更加嚴格。此舉并不是監管層要限制信托業的發展而是監管層意圖讓投資者加強風險意識,投資者需認識到信托投資亦有風險。有利于篩選出有較高抗風險能力的投資者。
至少有100萬現金進行投資的人,其擁有的不動產資產、其他金融資產價值也不會太少,萬一產品遭遇不可測風險,其生活也能得到保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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