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銀行存款保險條例正式發布,如果熟悉這個銀行存款保險條例的話,我們就能夠發現很多人的目光關注到了50萬元的這個保障金額上限,卻忽視了很多內部的細節。首先明確的告訴大家,銀行如果破產重組的話,單個實名制賬戶下總計的賠付金額是不超過50萬元上限的。這里邊的50萬,包括你的現金成本以及所獲取的利息,但有一點非常明確不包含銀行理財產品。
所以看到這里大家也應該清楚銀行破產的最高賠付金額確實是50萬元,但是是指你個人總賬戶在這家銀行賠付上限,這里邊的50萬元里面包含了你的本金以及相對應獲取的利息。舉一個例子,如果你在某一家銀行存放了100萬元分為兩個賬戶,兩個賬戶都是按照銀行大額存單來存放的三年期,利率定為4%。
那么我們假定在第一年時間到期的時候銀行破產,如果銀行不破產的話,你自己的銀行賬戶金額應該是100萬元的本金加上一年的利息也就是乘以利率4%,就是4萬元的利息。但是這家銀行已經倒閉的話,那么最高的賠付上限是50萬元,這個50萬元局限的是你的本金。
但是我們要明白現在的銀行破產倒閉的概率是十分低的,銀行的背后有著銀監會和上級監管層的實時監管,還有央行的兜底保障政策。平時的銀行會積極的繳納相當一部分的存款保障金,也被稱為準備金,這種機制能夠非常有效的化解銀行破產的風險。如果是過小的銀行的話,在重組的過程中是不影響整個儲戶資產的,所以沒有必要過分的擔心自己的資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