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旱澇保收,享受著高福利的公職人員,在犯罪出獄后,目前基本上都面臨著喪失部分甚至所有養老保險權益的困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定義,我國的公職人員主要分為六類:
(一)中國共產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目前,我們提到的公職人員一般是指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職工。對于他們來說,被判刑入獄后損失是非常巨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被判刑后正常都會被單位開除,所以他們會丟了工作。
同時長期以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因為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雙軌制"存在,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自然也沒有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個人賬戶",直到201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之后,才開始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所以一旦由于犯罪等原因被開除,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的規定:
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工人,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也就意味著他們以前未繳費時期的工齡均清零,不予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而我國退休有兩個基本條件,一個是要到達退休年齡,還有一個就是要滿足15年的繳費年限。不予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后,很有可能服刑出獄后到退休都到不了15年的繳費年限。
那么原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服刑出獄后,該怎樣繼續繳納養老保險來保障老年以后的生活,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如果服刑完畢后,距離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加上實際繳費年限大于等于15年的,那么完全可以重新找一份工作或者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繼續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到達退休年齡的時候就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了。
當然,因為缺少了一部分的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水平相對會低上不少。
如果服刑完畢后,距離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加上實際繳費年限還不足15年的,那么要看年限差距有多少。
如果只差個兩三年,那么依舊可以考慮繼續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只是在到達退休年齡后,需要繼續按月繳費直到滿足15年的要求,所以退休年齡會推遲兩三年。
如果差了十年左右,那么就不一定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了,可以改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那么在到達60周歲的時候,剩余的繳費年限可以一次性進行補繳,之后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了。
兩個選擇的主要差別在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金額會更多,同時到齡后領取的養老金也會更高一些。
可以看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因為長期以來實行的是退休金制度,退休待遇由財政負擔,所以一旦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其養老保障期待權益就大打折扣甚至歸零。
這種情況也導致了一部分此類人群由于老無所依,甚至不斷上訪,成為了和諧社會中不和諧的因素。
而在2014年“養老金并軌”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也和企業人員一樣納入養老保險制度中,其實際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障權益將不會被隨意剝奪,那么老年的生活就能夠更有保障。
而對于公職人員中的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因為企業養老保險改革時間較早,在90年代初期就已經實行,所以他們即便被判刑,損失的養老保險權益也會比較少,正常不需要擔心出獄后的養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