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定繼承角度,與前妻生的孩子能夠繼承家產,在繼承份額范圍之內,需要承擔債務。
這里涉及到三個需要注意的知識點,在此做一個提及。
生子女,具有法定繼承權
如果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遺囑,那么遺產將由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合法有效遺囑,才會涉及到法定繼承問題、涉及到法定繼承人問題。
按照我國繼承相關法律規定,子女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中,子女包括了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因此,只要是男方的生子女,婚生的、非婚生的、還是與前妻生的,都具有法定繼承權,與婚姻關系不大。
但是稍微延展一下,會有另外一種情況:收養。如果與前妻生的孩子,已經被他人收養,成為他人的養子女(需要完成登記手續),這時候就視同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解除,雙方之間不再存在義務權利關系,也就沒有法定繼承權了。
具體依據,可詳見《民法典》第五篇第五章,這里不再贅述。
可繼承的財產范圍
題主提到了“家產”一詞。
可繼承的財產,只能是去世人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
舉個例子:
男方離婚,子女判給了前妻,隨后男方再婚。再婚之后與第二任妻子共同購買了房產。
如果男方去世,遺產范圍為房產的一半,由其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情況下,按照繼承人數量均分。
現實中發生很多爭議的類似情況是:男方婚后與后妻共同打拼來的財產,本與前妻、前子女無關,但是去世之后,前子女來分遺產,造成后妻心理不公。
上面這個簡單例子的目的是告訴題主:只要去世人生前留有個人合法財產,不管這個財產全部是其個人的、還是占有部分份額,也不管是再婚前還是再婚后獲取的,均視同為遺產。
債務的承擔
繼承人是否需要承擔去世人生前的個人合法債務?
我們先看看有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這項規定,表達了三個意思:
第一個意思,如果放棄繼承,可以不承擔債務。
第二個意思,如果繼承,就要承擔債務。但是,承擔債務,是以可繼承遺產份額為上限的。
第三個意思,不存在類似“父債子償、夫債妻還”的情況,除非自愿。
簡單理解:繼承人不放棄繼承,需要承擔債務,但是不用自己“掏腰包”,而是從可繼承遺產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