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創新會帶來的監管問題有很多,大致上有幾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如何認定是金融創新?很多創新,期初并不是主打金融,例如所謂的“金融科技”,其原意是通過互聯網技術創新,讓金融更加普及。但是做著做著,這些互聯網企業變身為金融企業,其表現是他們開始自己發放貸款。這就成為真正的“金融創新”而不是“技術創新”了。所以監管第一個問題是,如何準確判斷是否屬于金融創新。
第二個方面是何時介入對金融創新的監管?像銀行那些持證機構就比較好管,很多創新是需要經過監管批準的,所以監管是事先介入。但是很多非銀行金融機構,他們的創新則不在某個單一的監管部門責權之內,例如此前曾經流行一時的通道業務,銀行-信托-券商或基金組盤,監管部門都不認為是屬于自己責權范圍內。又例如那些“互聯網金融企業”,發放現金貸、搞P2P,他們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但又從事著金融活動,等到監管真正介入時早已一地雞毛。所以,監管介入的時機是十分難以把握的。
第三個方面是用什么手段進行監管?金融在創新,監管手段也要創新,但問題是監管手段的創新速度跟不上金融創新速度。現在金融創新的速度是相當快的,監管機構發現問題癥結需要時間來驗證,驗證完了又需要花時間出臺對應政策和監管方法,所以往往落后于金融創新而速度,而落后的監管手段又給了金融創新更多的創新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