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和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非法倒賣和非法變相買賣外匯,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進行處罰。
倒買倒賣外匯,是指不法分子在國內外低買高賣,從中賺取費率差價。
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在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采取外匯償還人民幣或者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
這些地下錢莊又被稱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莊,即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沒有發生物理流動,通常以對賬形式實現兩地平衡。對國內金融造成了巨大的沖擊,導致巨額資本外流,危害性極大,屬于重點打擊對象。
為了肅清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的各種方式和渠道,重振國家金融秩序,國家加大力度依法對非法倒賣份子和地下錢莊進行絕不手軟的打擊。
在解釋中硬性規定,一,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超過十萬元以上的。定性為情節嚴重。并規定,一,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定性為情節特別嚴重,以予堅決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