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的通知
財綜〔2017〕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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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的通知
財綜〔2017〕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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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最新消息:開展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監督檢查隨機抽查
關于開展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的通知
財綜〔2017〕16號
有關中央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精神,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財政票據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財政票據監管水平和使用效率,根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范》(財綜〔2009〕38號)和《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方案》(財綜〔2016〕40號)等有關規定,決定對部分中央單位財政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隨機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
檢查對象:8家在京中央單位,60家駐遼寧、湖南、貴州等3省的中央單位,以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垂直管理單位(檢查單位名單見附件1)。
檢查票據:2016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財政票據,包括非稅收入類票據(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港口建設費專用收據、海事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專用收據、當場處罰罰款收據等)、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捐贈票據、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等財政票據。
對于保存滿5年及以上的財政票據存根或已經廢止尚未使用的空白財政票據,中央單位可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監督銷毀。
二、檢查內容
(一)非稅收入項目和標準執行情況。
1.使用財政票據所執行的非稅收入文件依據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存在自立非稅收入項目情況;
3.是否擅自擴大征收范圍;
4.是否提高征收標準。
(二)財政票據使用管理情況。
1.是否有專人管理財政票據,是否建立了票據登記制度,設置了票據管理臺賬;
2.財政票據各欄目填寫是否規范、準確、完整,票據填開金額與實際收取金額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財政票據相互串用或混用行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買賣、轉讓、轉借、涂改、偽造財政票據的行為;
5.對使用完畢的財政票據,是否按票據號段順序整理票據存根,并按規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用財政票據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7.是否存在丟失毀損票據行為,如有丟失,是否及時申明作廢,并向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備案。(來源:南^方^財^富^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