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非常不好的判決,造成的社會影響很惡劣!
第一,相對于銀行,消費者原本就是弱勢,尤其是上了年紀的人。銀行更應該有告知的義務。
在投資者心中,銀行是具有一定公信力的,銀行對于自己代理銷售的產品,相信沒有完全告知客戶,否則一是客戶不會起訴銀行,也不會有這么多客戶權益受到損失。尤其是年紀大的投資者,一般投資是非常謹慎的,一般不會輕易購買風險如此之高的理財。銀行方面很可能避重就輕,只說高收益,不說高風險。
第二,銀行方面涉嫌欺詐行為,作為投資理財的投資者有被騙的嫌疑,應當投訴有關部門,涉事人員應當進行嚴懲。
如果涉嫌欺詐,就是另外一個性質了。有可能觸及到法律,不僅僅是民事糾紛,該坐牢的坐牢、該判刑的判刑。嚴懲不貸,以儆效尤。
銀行方面經受過的理財很多,正常的理財一般收益率在3-5%,而高達10%的理財產品,難道銀行方面就沒有質疑過嗎?更是把這款理財推向數名非高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這種情況下銀行不覺得不妥嗎?
顯然,銀行是知情的,至于為什么這么做,有什么利益勾結,個人認為不應該只停留在表面,需要徹查。
第三,銀行方面雖然不負擔主要責任,但是從整個事件看,應該是第一責任人。
看似是第三方無力賠償,銀行監管不利。所以第三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銀行負連帶責任。但問題又來了,投資者作為弱勢群體,在后面追討60%賠償的時候,是被動的地位。這個時候法律應當兼顧公平,由銀行先墊付,其余的錢由銀行方面向第三方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