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銀行破產,活期10萬元妥妥地沒有問題,會得到賠付的。而理財產品50萬元,沒有準了。
一、從銀行產品性質來說,存款保險保的是存款,不是理財。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的規定,凡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都是存款保險的投保機構。投保機構要投保的是他們吸收的存款,而不是理財產品。在條例第四條明確指出,被保險存款指的是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并沒有提到理財產品。投保機構按照自己銀行吸收客戶存款的多少的一定比例,來投保存款保險。
因此,如果發生銀行倒閉的情況,存款保險管理機構向存款人償付的是被保險的存款。
二、從金額來說,10萬元包含在賠付范圍之內。存款保險條例規定的是本息合計50萬元人民幣,則題主所關心的活期10萬元,小于50萬元,肯定能賠付的。
理財產品的性質,決定了它并不是保本保息的銀行產品,不管是由于銀行對具體的理財業務造成的虧損,還是因為銀行經營不善倒閉了,都不可能向理財產品的購買人保證本息全部沒有風險,這也正是和存款完全不一樣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