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剛看了一個真實的案例,據《山東商報》報道,泰安的楊先生就遇到題目中說的情況,結果法院判銀行賠付了楊先生。
我們先來看看這個實際的案例,最后再分析一下其特點,或許對你的問題有幫助。
2016年,楊先生在工商銀行一網點購買了100萬的基金產品,當時工作人員告訴他,這款產品是保本的,年化收益率為4.8%,結果兩年到期后,楊先生只收到變現資產及保本差額等共計949686.88元,本金損失為50313.12元。
在和銀行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楊先生把工商銀行告上法庭,一審判決工商銀行賠償原告楊先生本金損失25156.56元。案件受理費14664元,由原告負擔7332元,被告負擔7332元。
判決后雙方均不服從判決,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終審認為,工行山東肥城支行在銷售產品時未履行向客戶進行投資產品風險揭示的義務,還夸大宣傳產品,法院因此判決銀行賠償客戶本金損失和利息合計11萬余元。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到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時,如果銀行沒有向用戶充分揭示產品的風險,或者存在夸大宣傳,誘導用戶進行高風險投資,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如果產生資金損失,銀行是有責任的。
像題目中說的情況,到銀行購買理財,銀行推薦了一款6%的產品,到期后本金發生了虧損,這種情況下銀行有沒有責任呢?
關鍵看在你購買理財產品的時候,銀行的操作是否規范?是否明確詳細的告訴了你這款產品存在的風險,你是否自己同意購買?還是銀行誘導或者脅迫你購買,這些都是一些關鍵的證據。
遇到這種情況,投資者往往缺少一些關鍵證據,案例中的楊先生,因為有產品說明書為證,因此獲得了比較滿意的效果。
對于普通投資者來說,如果到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最好自己能夠錄音或錄像,記錄當時工作人員對你的承諾,免得將來出現投資損失,找不到有利于自己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