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會直接從你的其他資產中扣款。
這次中行的石油期貨,正好踩在了“輿論風口”,一是國家原油期貨暴跌到-37美元,二是中行原油期貨的結算。給市場造成了巨大的震驚和爭議。
從國際原油暴跌來看,主要是美油wti5月合約暴跌到“-37美元”,而隨著國際原油持續暴跌從近期最高65元跌到6.5美元,因此,炒作國際原油的期貨產品多頭,肯定虧損嚴重。
而多數炒作原油期貨,或者通過中行期貨炒作的人,第一,對產品缺乏認識,并不知道跌到負值會出現,也不清楚跌到負值,該如何結算,是否還要賠償中行。
按照目前公眾媒體的報道,中行原油期貨因為提前完成從五月向六月的合同“移倉”,因此,沒有出現因為跌到“-37美元”而出現穿倉的事件。
從中行自身發布的產品說明來看,中行該產品沒有提供桿杠,因此,不屬于桿杠賬戶,只是保證金賬戶,那么,是否中行該產品會執行“自動平倉”功能和是否根據保證金動態隨時向投資者發布“警示”信息提示。
而從公眾的角度來看,中行自身對該產品都缺乏認識,也不知道會發生跌到“負值”的情況會發生,也沒有針對客戶平倉和追加保證金而發出警示,是公眾,尤其是投資中行該產品的投資者的主要不滿。
而從其他媒體,比如雪球看到的投資者記錄中,可以看到一個投資者因為穿倉虧損,凈虧損450萬以后,還倒欠銀行450萬。從銀行發布的短信提示來看,銀行會將客戶的其他資產用于結算,除非客戶自己補足資金。
而回到題主的問題,如果客戶不佩服銀行,而銀行強行扣款,那么,就難免存在一堆的“法律訴訟”,而客戶可以主張銀行該產品設計問題,即期貨產品應該設置“強平”操作,在客戶保證金虧完的情況下自動平倉和止損操作。并且在此之前,銀行應該持續發布風險警示和平倉警示。如果銀行沒有做到這些,或者提供這樣做的證據,那么,銀行自身有過失責任。
而從投資者的角度去看,自身缺乏對期貨產品的認識,缺乏一定的風險意識,自身也要承擔責任。只是基于銀行的過失,導致問題復雜化,那么,需要法庭裁決具體分攤責任。
當然,這個事件的確比較復雜,目前還沒有定論也沒有中行的官方觀點和處置意見,只能從“過失責任”角度來看,作為期貨平臺方和投資者的責任主次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