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印發了《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天風證券孫彬彬、高志剛在點評該文件稱,應警惕潛在估值沖擊,著重識別真城投。文件原文附文末。
【天風研究·固收】孫彬彬、高志剛關于《地方政府債性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點評(20170208):警惕潛在估值沖擊,著重識別真城投
①近期財政部正式發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處理指南》,指南是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88號文)的補充,基本沒有超出預案的內容,主要針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認定、償還責任做了更加細致的區分;
②針對城投債中的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發行人需要“經地方政府同意”,通過召開債權人會議等方式,向債權人發出償還義務轉移的要約公告,意味著一類債務中的城投債,大概率都將召開持有人會議,對是否置換進行投票;
③對于同意置換的城投債發行主體,發行人“應當將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債務人舉債的補貼收入、資產或者資產變現收入等返還給地方政府”,“相關償還義務由原債務人轉移給地方政府的企業債券類債務,地方政府應當督促債務人將地方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債務人舉債的補貼收入或資產變現收入等償債,尚有不足的,通過預算安排、資產處置等多種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償還”,其他類型的債務也有相關的規定;
④這一規定是之前預案中沒有出現的,在這個規定下,雖然地方政府仍然可以發行地方債進行償債,但接受置換的債務主體理論上存在失去部分資產或者收益的可能性,以實現與城投債務的對沖,這種潛在的可能性會對城投平臺的信用資質造成一定的影響;
⑤此外,“如因企業債券類債務管理政策變化,導致企業債券類債務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置換的,由原債務人承擔償還責任”,這條規定意味著被納入一類債務的城投債,仍然有可能無法直接對接地方債資金,風險來自于政策變化,也就是發改委、交易商協會以及證監會對債券置換的態度;
⑥對于三類債務,也就是負有救助責任的城投債,地方政府不負有必然的償還責任,但是對于“水電氣熱等公用事業企業”,其不能清償的銀行貸款本息,地方政府可以給予一定救助,也就意味著這種類型的城投平臺債務的償債能力相對更高,照此推測,未來水電氣熱等公用事業企業的債務償還能力相對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