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基民們買基金,除非遇到極端情況,一般都是盈虧自負。
然而,今年8月北京高院的一份民事裁判書,卻讓資管圈炸了鍋!
有個基民,2015年A股最高點的時候,在建行北京恩濟支行買了一款股票型基金,后果如何我們可以想象得到,一下子虧了60%,虧損的金額57萬多,基民于是把建行這家支行告到法庭。
你猜猜最后怎么著,從一審法院都判了銀行賠償這個基民所有損失,建行不服。于是二審,還是維持原判,建行再三不服,去到北京高院,最后駁回再審申請。不服都不行了。
這一切是怎么做到的,這個基民有什么秘訣?裁判文書揭秘了一切。
牛市最高點近100萬買股票型基金
虧了57萬,找代銷銀行賠錢
據一審裁判文書,北京海淀區王女士稱,自2010年以來一直通過建行恩濟支行購買其發行的理財產品。由于王女士收入不高,風險承受能力較低,故一直明確要求只購買保本型且為建行恩濟支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2015年6月2日建行理財經理主動向王翔推銷一款產品,并要求王翔到建行恩濟支行營業廳辦理。
王翔稱,出于對建行恩濟支行的信任,按照指示購買了價值96.6萬元的理財產品。
據裁判文書,王女士買的是深圳某家基金公司旗下的中證軍工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在整個操作購買的過程中,建行恩濟支行的工作人員均未向王翔告知及解釋該理財產品系股票型基金,且為第三方發行的產品,亦未進行相關的風險評估和合同簽訂等事項。
2016年初,由于王翔需要用款,要求贖回購買的理財產品,建行恩濟支行告知已虧損30余萬元,此時王翔才知悉其購買的理財產品系第三方發行的高風險產品。
其后王翔與建行恩濟支行多次溝通意欲贖回,但建行恩濟支行要求王翔繼續持有該產品有回本可能。此后王翔又多次向建行恩濟支行及其上級單位投訴,始終未予解決。
截止2018年3月28日贖回,該產品已虧損576481.95元。
王女士認為,是銀行違反規定,在明知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情況下,欺騙她買第三方發行的高風險理財產品,并由此導致王翔的巨大損失。
最后王女士請求法院建行恩濟支行賠償虧損576481.95元,另外,所投本金(96.6萬元)自購買涉案理財產品之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買了基金虧了錢,要代銷銀行賠錢,基金君在圈內還沒遇到這樣的事情,估計建行也是懵了。
建行當然不肯賠這筆錢。
恩濟支行辯解稱,自己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恩濟支行和王翔之間根本不存在金融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另外,財產虧損是王翔自行申購、持有、贖回基金導致的,恩濟支行僅是提供了購買產品的相關服務,與王翔的財產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鸺袄碡敭a品的發行方是資金的實際使用方,建行恩濟支行沒有占有和使用王翔的資金,因此王翔主張利息損失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恩濟支行還使出了一招殺手锏,那就是如果買基金虧錢要我賠,那么如果賺錢了呢?原話是這樣的:王翔多次購買基金和理財產品,僅就其虧損的基金歸責于恩濟支行,但是將其他基金和理財產品的盈利歸于自己,明顯不符合事實。
雙方唇槍舌劍
究竟誰的錯?法院這樣說
在銀行買基金虧了錢?究竟是王女士的錯,還是銀行的錯?這一場官司,從一審打到了二審,從裁判文書上的內容來看,這是一個經典的案例。
這一次的判決中的說理分析,值得投資者以及資管圈各類機構仔細學習,引以為鑒。
第一、銀行有沒有履行適當推介義務?
一審中,建行恩濟支行對王翔做了風險評估,其中顯示,王女士填寫的問卷中,選項分別是
“大部分投資于存款、國債等,較少投資于股票基金等風險產品”、“保守投資,不希望本金損失,愿意承擔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動”、“資產穩健增長”、“本金10%以內的損失”會出現明顯焦慮。最后,建行恩濟支行確定王翔的風險評估結果為穩健型。
填寫前述問卷的同時,王翔在《證券投資基理財序資益須知》、《投資人風險提示確認書》上簽字。
王翔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部分代銷機構將該基金的風險等級確定為“中風險”缺乏客觀性,且與基金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風險情況不符,該基金的風險等級已經超出了王翔風險評估結果“穩健性”的風險承受能力,建行恩濟支行屬于不當推介。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建行恩濟支行向王翔主動推介了“風險較大”的“經評估不適宜購買”的理財產品。涉訴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中載明“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證最低收益”、該基金為“較高風險”品種,該基金的上述特點與王翔在風險評估問卷中表明的投資目的、投資態度等風險偏好明顯不符,應屬于不適宜王翔購買的理財產品。
第二、基金產品風險如何認定?
訴訟中,建行恩濟支行稱上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部分代銷機構將該基金的風險等級確定為“中風險”,與王翔的風險評估結果“穩健型”相匹配;
本院認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銷機構均與該基金存在一定程度的利害關系,其對該基金的風險評級缺乏客觀性,且該風險評級結果與基金招募說明書中揭示的基金為“較高風險”品種的內容不一致,故本院對建行恩濟支行的前述主張不予采信。
第三、銀行是否充分告知義務?
投資者是不是在《證券投資基理財序資益須知》、《投資人風險提示確認書》上簽了字,銀行就能高枕無憂?并不是。最好還得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
恩濟支行稱,王翔購買涉訴基金時,工作人員已向其介紹了該基金的相關情況并進行了風險提示,《須知》、《確認書》等單據也由王翔本人簽字確認?!俄氈穼?ldquo;什么是基金”等均有詳細的描述,尤其在“基理財序資風險提示”中以黑體字提示了投資風險,在《確認書》中,王翔也親筆書寫了其已知曉風險并自愿承擔損失的內容。根據上述,應當認定建行恩濟支行已經充分履行了風險提示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中,在王翔購買涉訴基金過程中,建行恩濟支行未向王翔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沒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應認定建行恩濟支行具有侵權過錯。
另外,王翔購買涉訴基金時在《證券投資基理財序資益須知》、《投資人風險提示確認書》上簽字,但上述須知和確認書的內容系通用的一般性條款,未有關于王翔本次購買的基金的具體說明和相關內容,故王翔的上述簽字行為并不能免除建行恩濟支行就涉訴基金的具體相關情況向王翔做出說明的義務,亦不能因此而減輕建行恩濟支行未向王翔說明涉訴基金具體相關情況的過錯。
訴訟中,王翔和建行恩濟支行均確認,在王翔購買前述基金時,建行恩濟支行未向王翔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說明書。
王翔稱建行恩濟支行未向其說明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說明書的相關情況。
建行恩濟支行則稱其向王翔說明了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說明書的相關情況,但建行恩濟支行沒有提供證據。
第四、投資者有金融專業知識,就等于有更豐富的投資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