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公開征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下稱“意見稿”)。
我們著重針對該意見稿中的幾點向大家進行分析:
第十二條 藥品銷售網站展示的藥品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有效,標明藥品批準文號或者進口藥品注冊證號、醫藥產品注冊證號,并鏈接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
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藥品的網站不得通過網絡發布處方藥信息。
該條指出,面向個人消費者的藥品網站不能發布處方藥信息。從前比如康愛多,1藥網等網上售藥平臺,如果有顯示處方藥的信息,點擊進去后少部分可以使用處方直接內部購買,多數則是提示需要聯系藥師匹配詢問后才可購買。
規定不能發布處方藥消息,該條文如何正確解讀?是表示展示有限制?還是說根本不能展示?這是行業需要著重關注的一點。
第十八條 為向個人消費者售藥提供交易服務的平臺還應當具備在線藥學服務、消費者評價等功能。
第二十三條 藥品網絡交易服務平臺提供者應當保存平臺上的藥品展示信息、交易與咨詢記錄、銷售憑證、評價與投訴信息,保存期限應當在5年以上。
藥品網絡交易服務平臺提供者應當采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并為入駐平臺的藥品網絡銷售者自行保存上述數據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指的是網上售藥平臺需要提供真正的藥師服務,而二十三條則表示平臺內所有展示、銷售等所有信息都需要全程追溯,資料保存5年以上。
這意味著什么?也就是說,如果有些人想要偽造數據,或者無處方補處方,這是幾乎不可能的!隨著五年全程完整數據的保存與梳理,一旦造假,證據鏈的合理性就可能會出現問題,這會增加極大運營成本!
總體來說,國家希望由有獨立行為能力的藥店或者醫藥機構來承擔網售藥的銷售,一般會采用網訂店取或者店訂網送的方式來實現,這有助于更好的合規和監管措施的實行。
此次意見稿出臺后,將會有利于連鎖藥店以及大型藥店的發展,而不是很利于互聯網醫療平臺,同時“互聯網平臺展示處方藥→在線咨詢→直接銷售”的模式可能會受到一定沖擊。
第八條 藥品網絡銷售者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的,不得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藥品。
第八條的規定,則使得一些想自己做患者慢病管理然后進行處方藥信息的植入及交易的藥企受到影響,而且想將輔助用藥甚至腫瘤藥直接賣給消費者的道路也被堵死。
未來,直接面向醫生端專業人士的處方藥信息推廣以及合規學術營銷可能會有比較好的發展,而面向大眾端的直接推廣道路會收到重創。
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藥品網絡銷售行為,加強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活動、提供藥品網絡交易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網絡交易服務的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網絡銷售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藥品網絡銷售應當誠實守信,依法經營,保障藥品質量安全。
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活動,應當具備藥品經營資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第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對藥品網絡銷售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應當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推動部門協作,鼓勵舉報違法行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等機構的作用,促進社會共治。
第二章 藥品網絡銷售活動管理
第七條藥品網絡銷售者應當是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其他企業、機構及個人不得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藥品網絡銷售范圍不得超出企業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藥品網絡銷售者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的,不得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藥品。
藥品網絡銷售者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不得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和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等。
第九條藥品網絡銷售者除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以及網絡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管理實際需要的應用軟件、網絡安全措施和相關數據庫,能夠滿足業務開展要求;
(二)有藥品網絡銷售安全管理制度,可實現藥品銷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三)有保障藥品質量與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四)有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五)有網上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報告制度。
銷售對象為個人消費者的,還應當建立在線藥學服務制度,配備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
第十條藥品網絡銷售者應當將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社會信用代碼、網站名稱或者網絡客戶端應用程序名、網絡域名、《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等信息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憑證。備案具體要求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藥品網絡銷售者應當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清晰展示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備案憑證和企業聯系方式,并將展示的證書信息鏈接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證書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網站展示信息。
銷售對象為個人消費者的,還應當展示《執業藥師注冊證》。
第十二條藥品銷售網站展示的藥品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有效,標明藥品批準文號或者進口藥品注冊證號、醫藥產品注冊證號,并鏈接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
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藥品的網站不得通過網絡發布處方藥信息。
第十三條藥品網絡銷售者應當對配送藥品的質量與安全負責,保障藥品儲存運輸過程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
委托藥品批發企業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業遞送的,應當與受托企業簽訂合同,明確保障藥品質量安全的責任,落實《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具體規定,約定現場審核方法,并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銷售對象為個人消費者的,應當按規定向消費者出具銷售憑證,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