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股份(11.91 +1.19%,診股)作為中國電動自行車第一股,于2017年4月27日在上交所掛牌上市,上市已有兩年有余。不過近期有投資者向大眾證券反映,公司當初申請上市的招股說明書中有關商標已被法院裁定 撤銷 ,而新日股份未在招股說明書中注明,他認為這種行為涉嫌信息披露隱瞞。
VIP 商標被裁定撤銷注冊
投資者孫先生告訴記者,他查詢資料發現,2016年6月30日阿里貴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 阿里貴賓 )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撤銷新日股份第5432815號第12類 VIP 商標在 電動車輛 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
而新日股份2016年12月28日報送了招股書申報稿。
2017年3月23日,國家商標局做出撤銷決定(下稱 第Y002840號決定 ),認為新日股份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無效,阿里貴賓申請撤銷理由成立,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撤銷第5432815號第12類 VIP 注冊商標。
2017年4月7日,新日股份發布招股意向書;4月13日,新日股份發布招股說明書;4月27日,新日股份上市。
2017年5月2日,新日股份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2017年10月24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商標評審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隨后新日股份上訴至法院。
2018年1月3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此案。2018年6月2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新日股份的訴訟請求。
招股書中被注銷商標赫然在目
孫先生告訴記者,該商標被裁定撤銷后,新日股份發布的招股意向書和說明書卻依然認定擁有該商標的商標權,并明確記載:公司已經合法取得的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依法使用上述商標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公司擁有并使用上述商標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除此之外新日股份再無任何關于該商標的信息披露。
記者查看新日股份的招股說明書,在 商標 一欄的 國內注冊商標 中這樣表述: 截至2016年9月30日,本公司在國內擁有商標權107項,商標注冊人均為新日股份。 列表中序號為12,注冊號位5432815的就是商標 VIP 。
孫先生認為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2016年實施)第三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 年修訂)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發行人應披露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導致的風險。
就投資者的相關問題,大眾證券報記者致函新日股份,公司回復稱: VIP商標不屬于公司主要商標,其使用在公司產品上次數極低,商標局撤銷此商標不影響公司持續盈利能力。根據上交所相關規則指引要求,公司VIP商標訴訟事項不屬于重大訴訟,未達規則要求應披露的標準。
即便該商標并非上市公司在用的主要商標,招股說明書也應當如實披露商標被撤銷的事實,該公司已涉嫌信息披露違規。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