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豐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華豐動力 )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報告。
報告顯示,華豐動力共被問及42個問題,具體如下:
一、規范性問題
1、說明濰坊柴油機廠國有股權轉讓,收購濰坊柴油機廠下屬第二發動機廠資產是否經過法律程序,是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濰坊柴油機廠下屬第二發動機廠相關職工是否妥善安置,是否由發行人接收,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2、說明實際控制人為中國籍而設立境外控制架構的原因,發行人中外合資企業設立的背景和目的,實際控制人是否為發行人帶來資金、先進技術或管理經驗,實際控制人相關出資來源是否合法,相關稅收、外匯行為是否合法。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對前述問題及發行人設置此類架構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實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種影響控股權的約定、股東的出資來源進行核查,說明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是否清晰,以及發行人如何確保其公司治理和內控的有效性,并發表明確意見。
3、招股說明書披露柴油發動機廠商對核心零部件質量嚴格管控,通常要求采購其指定的毛坯原材料,公司根據發動機廠商月度具體訂單計劃,在主機廠指定的供應商采購相應的毛坯原材料。
(1)補充披露濰柴動力(濰坊)鑄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濰柴鑄鍛)的控制權情況,發行人向濰柴鑄鍛采購是否根據濰柴動力或者其他發動機廠商的月度計劃,在濰柴動力或者其他發動機廠商指定的供應商采購相應的毛坯原材料;(2)招股說明書披露公司所制造的柴油發動機核心零部件產品主要包括氣缸體、氣缸蓋、曲軸箱等,招股說明書同時披露報告期內公司生產發動機核心零部件所需采購的主要原材料為氣缸體和曲軸箱,說明并披露公司發動機核心零部件的產品與原材料是否同一形態,對該部分產品發行人是生產還是貿易,發行人是否外購成品銷售,是否將生產環節外包;(3)發行人發動機零部件對主機廠的訂單式生產,發行人生產的零部件中專用產品和通用產品的比例,是否對應特定主機廠進行配套;(4)發行人第一大供應商和客戶均為濰柴動力,且占比較高,發行人對其是否有嚴重依賴。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4、招股說明書披露的重要采購合同中,發行人向濰柴動力(濰坊)裝備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濰柴裝備)采購缸體加工自動線設備等、缸蓋加工自動線設備等、氣缸蓋自動生產線設備等、切削液集中過濾系統設備及管理服務費、缸體線刀具,合同金額11,534.20萬元、6,122.19萬元、505.00萬元、1,150.19萬元、593.55萬元。發行人與濰柴裝備簽訂合同后,向其預付貨款,但還與億達日平機床有限公司、斗山機床(中國)有限公司、江蘇高精機電裝備有限公司、上海富優過濾技術有限公司、大連霸力克工具有限公司簽訂技術協議,委托后者設計和制造等,或者作為最終用戶委托濰柴裝備與后者訂立具體商務合同。
補充披露濰柴裝備的控制權情況,上述合同發行人需要同時向濰柴裝備和實際供應商簽訂合同的原因,發行人的生產設備是否必須向濰柴裝備采購,或者向由濰柴裝備或者濰柴集團、濰柴動力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報告期中已完成的采購合同中,該等供應商按照濰柴裝備披露還是按照實際供應商披露,發行人采購渠道、資產是否獨立,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5、招股說明書披露 發行人及其前身具有近百年柴油發動機的行業積淀 ,補充披露該百年企業具體所指,發行人是否該企業改制而來,該企業是否國有或集體企業,發行人主要技術、主要技術人員是否來源該企業、或者濰坊柴油機廠,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6、發行人與濰柴動力的采購協議上載明, 乙方經甲方書面授權后可在協議產品、包裝上使用甲方授權的商標或標識 ,發行人與部分客戶簽訂的合同上銷售的柴油機仍使用 濰柴 標識,補充披露其向濰柴動力銷售的產品是否使用對方指定的商標或標識,發行人產品是否均使用自有商標或標識,是否為其他廠商提供代工或貼牌,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7、請發行人補充披露卓聯新動力實際從事的業務,與發行人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發行人既向其采購又向其銷售的原因及合理性,發行人與關聯方發生的資金往來是否有真實的交易背景,資金拆借是否事先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第21條的規定,公司內控制度是否完善,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8、發行人曾經作為上海冠新投資、上海冠亞投資的有限合伙人進行投資活動,上海冠新投資、上海冠亞投資與濰柴動力、濰柴集團控制的法士特齒輪共同設立冠亞(上海)投資于柴油機上下游行業。
補充披露冠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直接和間接投資的企業的情況,發行人投資上海冠新投資、上海冠亞投資的情況,發行人出資額占比,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情況,投資企業的情況,被投資企業與發行人的主營業務有何關聯,補充披露冠亞(上海)的合伙人情況,投資的企業的情況,與發行人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發行人與主要客戶共同投資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發行人從事股權投資活動是否影響其主業的生產經營。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9、發行人與山東重工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重財務)簽訂有追索權國內池保理業務合同。補充披露:(1)山重財務主要為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請發行人補充披露山重財務的股東情況,發行人是否為山重財務成員單位,能夠接受其金融服務的原因;(2)請發行人補充披露與濰柴動力的銷售采用保理方式結算的比例,各筆業務賬期情況,發行人在對濰柴動力的交易結算中是否處于不利地位。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逐一披露報告內的訴訟情況,發行人頻繁涉訴,其產品質量、資信情況是否存在重大問題。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10、結合上述問題,補充披露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是否獨立與濰柴集團、濰柴動力,是否有獨立面對市場的能力。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11、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發行人股東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該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登記備案程序,并發表核查意見。
12、按照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要求,設計穩定股價的方案,發行人、控股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按照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要求,對穩定股價作出承諾。
13、補充披露辦理了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金額、辦理社保和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補繳情況。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上述問題,并就發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執行情況對本次發行的影響發表明確意見。
14、發行人設立以來存在股權轉讓和增資行為,請發行人結合每股凈資產、評估價格等補充披露歷次股權轉讓及增資的原因、定價依據及其公允性、合理性,受讓方的資金來源及合法性、價款支付情況,股權轉讓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的情況,如有,是否進行委托持股清理,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及發行人律師對上述相關事項進行核查,發表核查意見。
15、招股說明書披露,為優化公司業務結構,完善公司產業鏈,擴大公司在 一帶一路 國家、地區的業務和市場,公司于2017年上半年收購Asia View
Capital Co.,Ltd.(實際控制人徐華東最終控制)持有的Asia View Holdings的100%股權和Jointek Global的100%股權,最終實現收購Power H FIndia Private Limited和Power H F Myanmar Company Limited。補充披露Asia View Holdings和Jointe Global被收購前一年及報告期的經營情況,包括總資產、營業收入及利潤總額等財務數據及占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的比重,并說明收購上述兩家公司是否與發行人業務相同、類似或相關,是否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發表核查意見。
16、關于客戶。(1)補充披露發行人獲取主要客戶的主要途徑及方式,雙方的合作歷史、合作模式;(2)補充披露與主要客戶采購合同交易背景,主要客戶采購發行人產品的金額與其生產或銷售規模是否相適應及其商業合理性,發行人與主要客戶業務的穩定性與可持續性;(3)補充說明報告期是否存在新增客戶,如存在,請補充披露報告期新增客戶訂單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戶的主營業務,采購發行人產品的具體用途,與其業務的相關性;(4)補充披露報告期主要客戶對應的銷售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及占比變化情況、客戶名次變化的原因;請結合與濰柴動力交易業務的實質說明確認為購銷業務而非委托加工業務的依據;(5)補充披露主要產品的定價原則及依據,主要產品價格變動情況與同行業可比公司的變動趨勢是否一致,存在差異的請說明原因;并結合定價政策說明相同產品在不同客戶之間的定價模式及銷售價格是否一致,特別是向前五名客戶銷售價格與其他客戶的差異性及原因;(6)補充說明主要客戶和對應銷售金額的披露是否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徑進行披露,相關金額的披露是否統一為含稅或不含稅口徑,是否存在報告期前后披露差異的情況;(7)補充說明發行人主要客戶及董監高、相關采購部門負責人員及其近親屬是否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權,是否與發行人存在關聯關系,或曾經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管及其親屬或員工的客戶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況;(8)補充說明上述相關信息和風險是否充分披露。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和發行人律師發表核查意見并說明核查程序、方法和依據。
17、招股說明書披露,公司采購的原材料分為:缸體毛坯、缸蓋毛坯、曲軸箱毛坯、油泵、增壓器等原材料和刀具、油類、包裝物品等輔助材料。(1)補充披露供應商選擇標準,按產品類別披露主要原材料供應商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時間、注冊資本、注冊及經營地、經營規模、股權結構等;(2)補充披露發行人與主要供應商之間的采購模式、結算方式、合作年限;(3)補充披露發行人與主要供應商的采購內容及對應的采購數量、采購金額及占比、采購金額占供應商銷售比例、付款方式、資金流轉情況;(4)對比不同供應商價格及同一供應商不同年度價格及采購量,說明變化的原因,并對比銷售量說明采購量是否與其配比;發行人各采購品種定價原則、公允性及價格變動趨勢是否與整體市場價格走勢及可比公司采購價格變動相一致;(5)運維業務主要在境外,是否存在項目或勞務外包情形,若存在,請說明勞務公司的構成及變動情況,是否專門或主要為發行人服務,勞務外包合同的主要內容,勞務數量及費用變動是否與發行人經營業績相匹配,勞務費用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6)補充說明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與主要供應商及其關聯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情形。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詳細說明對上述相關事項的核查情況,并明確發表意見。
18、關于收入確認及銷售模式(1)根據公司的經營實際、銷售特點及業務流程,補充披露不同銷售模式下收入確認的原則、時點、依據及方式,說明收入確認標準與相關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行業慣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收入實際確認情況與其收入確認標準是否一致;說明報告期內發行人實際收入確認與招股書中描述是否一致,相關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2)結合報告期訂單完成情況、主要客戶變化情況、銷售數量及價格變動情況等補充分析發行人報告期營業收入波動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對發行人經營業績的影響;結合同類可比公司報告期經營狀況,補充分析發行人營業收入變動趨勢與行業可比公司收入變動的差異情況及合理性;(3)在同一控制下收購前,AsiaViewHoldings旗下運維業務的取得途徑,相關運維服務的合同期限情況及到期后是否能夠繼續取得。(4)發行人報告期各期主要經銷商的構成及各期變動原因,主要經銷商、新增、撤銷經銷商的收入、毛利、毛利率、期末應收款金額,經銷商最終銷售的大致去向,發行人對經銷商的退貨政策以及各期退貨情況,經銷商的庫存及銷售情況,經銷商是否為發行人關聯方。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對上述事項發表核查意見,包括核查方法、獲取的證據、數據及結果等。
19、關于成本(1)按料工費補充披露不同產品主營業務成本的構成情況(金額及比例),并分析披露料工費的變動情況及變動原因;(2)補充披露產品核算方法和流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能否保證產品成本計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3)補充說明報告期發行人成本與費用歸集、分配、結轉的依據是否充分、合規,核算是否正確,相關會計政策是否一致。(4)請披露運維服務成本的明細構成,并分析各明細成本項目的變化原因。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對上述情況進行核查,說明主營業務成本核算是否真實、完整、準確,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20、招股說明書顯示發行人原材料價格持續上漲且產品售價持續下降,但零部件毛利率2017年及2018年較2016年有所增加(1)補充披露綜合毛利率變動原因,結合市場競爭狀況、主要產品單位價格及單位生產成本變動情況等因素進一步量化分析報告期不同產品毛利率波動的原因及合理性,說明與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產品毛利率變動趨勢是否一致或差異的原因,并結合自身技術研發情況及競爭態勢,分析說明主要產品未來毛利率水平的變化趨勢;(2)結合具體產品構成、產品定價、成本構成、客戶、市場定位等,進一步定量定性分析并說明發行人毛利率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差異的具體原因及合理性;(3)結合產品品種、售價、成本、客戶、技術等因素,進一步量化說明并補充披露不同客戶同種產品毛利情況及差異的原因。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結合對發行人收入確認、成本及費用核算的核查情況說明發行人毛利率的真實性、準確性及變動的合理性,并發表核查意見。
21、招股說明書披露,發行人銷售費用率及管理費用率低于同行業上市公司(1)補充披露發行人各期計入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工資薪金的具體構成、員工數量、平均薪酬,分析職工薪酬變動的原因及合理性;(2)補充披露運輸費的變動情況,結合銷售條款補充披露發行人對于運輸費的約定條款,說明報告期內運輸批次、運輸重量及運費與發行人營業收入的匹配關系及與同行業可比公司的比較情況;補充披露報告期內主要物流合作方情況,雙方的合作歷史,有關運輸費用的約定條款,雙方合作協議的有效期,主要權利義務的約定情況,報告期的變動情況,是否與發行人存在關聯關系;(3)分析售后維修費報告期各期變化的原因,確認方式是否符合準則的相關規定;(4)補充披露銷售費用各構成項目報告期變動的原因;(5)補充說明報告期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的核算是否準確、完整,是否存在跨期情況,并結合費用明細項目,補充披露報告期銷售費用率、管理費用率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差異的原因及其合理性;(6)結合費用發生的對方單位,說明是否存在關聯方或潛在關聯方為發行人承擔成本或代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的情況;(7)補充說明有關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及運行的有效性。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核查期間費用的完整性、準確性,是否存在由關聯方或其他方代為墊付費用的情況,并發表明確意見。
22、關于研發費用,補充說明報告期內發行人的主要研發項目的名稱、研發進度、各期研發支出,其中資本化與費用化的相關依據及具體金額;發行人各報告期研發人員人數變化情況、研發人員薪資水平與同行業、同地區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顯著差異;報告期研發費用波動的原因,研發費用的支出范圍和歸集方法,研發費用的確認是否真實、準確,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核查研發費用的完整性、準確性,是否存在由關聯方或其他方代為墊付費用的情況,并發表明確意見。
23、對于財務費用(1)補充披露貸款及應付款項各自對應的利息支出金額,相關利息支出的核算依據;(2)結合匯率變動等因素補充披露報告期各期匯兌損益大幅變化的原因及確認依據。保薦機構、發行人申報會計師對財務費用核算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24、關于現金流量(1)補充披露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與同期營業收入的勾稽匹配情況;(2)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結算方式和周期的變動等量化分析說明報告期內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與同期凈利潤的匹配情況;(3)補充說明報告期現金流量表中 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 、 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 支付的各項稅費 的具體明細,分析報告期變動的原因,說明是否存在補交稅款的情況,如存在,說明補交的原因及金額;(4)補充說明現金流量表主要項目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相關項目的勾稽關系是否相符。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發表核查意見。
二、信息披露問題
25、發行人報告期各期末應收票據波動較大(1)補充披露報告期內銀行承兌匯票情況及變化原因;(2)補充披露報告各期票據開具、取得、背書轉讓、貼現相應的交易背景、對應的客戶名稱;票據背書名稱中是否存在關聯方,如存在,請說明相關交易的真實性;(3)補充披露各報告期應收票據期初、本期增加、本期減少、期末余額情況,應收票據發生額是否與銷售合同約定一致;(4)補充說明報告期內是否存在應收票據因出票人無力履約而轉為應收賬款的情況;(5)補充說明針對終止確認的商業承兌匯票是否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相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6)補充說明報告期是否存在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票據的情況,如有請補充披露具體原因、發票數量和金額、實際用途,相關會計處理及其合規性,以及如何防范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26、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末,公司應收賬款原值分別為18,126.51萬元、25,391.73萬元和17,464.00萬元,分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30.01%、32.83%和18.81%。(1)補充披露與主要客戶的結算模式及信用政策,報告期是否存在變動,并分析對應收賬款余額變動的影響;(2)結合報告期信用政策、收入變化情況補充披露報告期各期末應收賬款變動的原因,并與同行業可比公司進行比較分析其合理性;(3)補充披露報告期各期期后應收款項的回款情況,是否符合結算政策,是否存在逾期應收賬款,期后回款付款方與交易對應的具體客戶是否一致,報告期是否存在大額壞賬情況;(4)補充披露應收賬款周轉率同行業可比公司的比較情況,并分析原因;(5)比較分析與同行業上市公司應收賬款賬齡分布及壞賬準備計提政策差異情況,說明發行人壞賬準備計提政策是否符合行業慣例,是否謹慎穩健,壞賬準備計提是否充分,相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對上述事項發表核查意見。
27、公司存貨由原材料、在產品及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發出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資構成。(1)補充披露報告期各期末發行人存貨金額較大的具體原因及合理性,報告期各期發行人存貨結構波動原因及與收入、成本變動的匹配性;結合月均出貨量、生產及銷售周期、備貨需求等,補充分析公司備貨數量是否合理;(2)補充披露報告期存貨的發生、計價、核算與結轉情況,說明期末存貨的盤點與監盤情況,與存貨有關的成本費用的歸集與結轉是否與實際生產流轉一致,是否存在已銷售未及時結轉的情形;(3)補充說明向供應商付款的收款單位與供應商單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員工賬號或者其他第三方賬戶付款或周轉資金的情形;(4)補充披露存貨管理模式、報告期存貨構成的庫齡情況,結合存貨庫齡、業務模式、存貨周轉率、同行業上市公司情況等說明發行人各報告期存貨跌價準備計提的充分性,是否已充分提示相關風險;(5)公司2018年末存貨中發出商品余額6,240.84,較2016年的3,981.31萬元和2017年的2,827.37萬元明顯增長,請說明上述發出商品的主要內容,庫齡情況及期后結轉情況,是否存在減值的情形;(6)補充披露報告期各期末存貨各構成對應的在手訂單情況。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發表核查意見。
28、招股說明書披露,公司原值200萬以上的固定資產有2.9億元,其中有約6500萬元的設備成新率高于90%(1)請披露前述財務成新率較高的固定資產的具體用途和達到可使用狀態的時間,與相應產品營業收入的產生時點是否匹配(如有),并結合公司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等,說明公司前述固定資產折舊率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2)補充披露發行人固定資產的折舊政策和折舊年限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同類資產相比是否存在顯著差異,如是,應披露原因及對發行人凈利潤的累計影響;(3)補充披露報告期對固定資產減值測試情況,說明計提減值準備的充分性。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核查意見。
29、應付職工薪酬。(1)補充披露員工薪酬制度、各級別、各類崗位員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圍及與當地平均工資水平比較情況,發行人未來薪酬制度及水平變化趨勢,說明報告期是否存在勞務派遣情況;(2)補充披露報告期內應付職工薪酬的金額增減變動的原因及合理性;(3)補充披露報告期各期薪酬計提是否配比,應付職工薪酬期后支付情況;(4)結合各期員工數量變動補充披露各期計提的應付職工薪酬變動的原因;(5)補充披露應付職工薪酬相關報表列示是否準確,會計處理是否恰當;(6)補充披露現金流量表中 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 的具體內容及對應金額;(7)補充披露報告期各期支付的職工薪酬與現金流量表相應項目的的勾稽關系。保薦機構、發行人申報會計師發表核查意見。
30、應交稅費,補充披露:(1)報告期各期應交稅費的具體明細及金額,各報告期各項稅費的計稅范圍、計提金額、實際繳納金額及與相應收入、成本的匹配關系;(2)各期增值稅、所得稅的期初額、當期發生額、期末額及與相關收入的匹配關系;(3)報告期內所得稅優惠對利潤的占比情況,并說明發行人對稅收優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賴;(4)稅收優惠對遞延所得稅計量的影響。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對發行人報告期內的稅項處理的正確性、規范性發表明確意見。
31、招股說明書披露,公司2018年的稅金及附加為493.59萬元,同比減少32.09%。結合公司營業收入變化等,補充披露2018年相關稅費下降的原因。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核查意見。
32、招股說明書披露的運維站點顯示,2017年開始運營維護緬甸的站點,而公司2016年就有第三大客戶EcoFriendlyTowerCo.,Ltd.系緬甸鐵塔公司。說明對該公司銷售的主要內容。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核查意見。
33、招股說明書披露,2018年公司新增缸蓋產品,請發行人補充披露缸蓋相關營業收入、生產技術和固定資產投資情況,主要客戶,產能釋放預期等。2018新增第五名供應商濰坊華冠缸體缸蓋有限公司,是否為發行人關聯方。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核查意見。
34、補充披露2017年非經常性損益中處置非流動資產收益大幅增長的原因。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核查意見。
三、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問題
35、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專項說明就申請文件所申報的原始財務報表是否為發行人當年實際向稅務局報送的報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證據,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專項說明申請文件所申報的原始財務報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凈利潤數據與當年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之間的差異,若有重大差異,應專項說明原因;說明對原始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包括對涉及差異調整的具體事項、內容和理由予以逐項說明并披露,并說明相關項目截止性或重分類調整、差錯更正的原因、依據及其合規性,重點說明對損益的影響、涉及納稅義務的處理與履行情況。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核查調整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36、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對照《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2]14號)的要求,逐項說明有關財務問題及信息披露事項的解決過程和落實情況。
37、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復核發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財務指標的計算情況,列示計算公式和計算過程。
38、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說明公司財務部門人員與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如為個人)是否具有親屬關系,如有,是否會影響財務工作獨立性。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核查財務相關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的有效性。
39、補充披露報告期比較數據變動幅度達30%以上的報表項目的具體情況,分析變動的原因、依據和合理性,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進行核查并明確發表意見。
40、關于稅項:(1)結合報告期各期的收入、采購的波動情況分析應交增值稅和應交所得稅的波動是否合理;(2)說明報告期各期的納稅調整事項以及各項調整的原因,以及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勾稽情況;(3)說明報告期各期發行人享受的稅收優惠的具體金額以及占凈利潤的比例,并說明發行人對稅收優惠是否存在依賴。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核查并明確發表意見。
41、在《招股說明書》 第二節概覽 之 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 中補充披露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
四、其他問題
42、發行人、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每次報送申報材料時,對申報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進行特殊標識,并對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書面說明。對非因財務數據更新產生的修正信息,說明前次申報是否存在錯誤,明確是否屬于發行人內部資料不完整或內部管理混亂所致,是否存在內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