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和貨幣資金都是高企,前幾天有一題我們也說過了,康得新60多個億的短期借款,150多億的貨幣資金,比如過橋借款,如果按照常理,為什么不用貨幣資金歸還短期借款。這屬于構陷法,從表面數據,我們并不知道這兩個報表項目是否有必然聯系,如果沒有更好,如果有,那就是大問題。結合大股東股權質押全部股份。得出結論,大股東有動機占用資金。于是:貨幣資金+短期借款+長期同時高企=有可能貨幣資金被占用。而大股東質押全部股票=大股東資金緊張+大股東有動機占用貨幣資金。所以,幾天前我們這個判斷還是正確的
具體到一個企業是如何占用企業的貨幣資金的呢?實際上這里面要說審計和銀行總有一方需要擔責。
可能性一:無非是月底臨時性存款。平時占用大量的資金,由于報表按照季度報送,到季度底則聚集大量的資金,錯開大股東資金占用和季報報送時間節點,那么只要季度末一天即可。這個責任大部分歸于審計,因為流水有體現,不能只函證季度末金額。這在審計規范里面有。或者說,一個專業審計不可能對銀行明細掉以輕心,或者說大筆關聯方交易也會留痕。
可能性二:貨幣資金是個死硬科目,幾乎不可能造假,但如果銀行幫忙的話,情況就不同了。貨幣資金有時候為大股東做擔保,讓其貸款,貨幣資金也可以通過一些私下的協議,讓大股東獲得融資。但是,切記,大股東獲得借款的銀行應該和貨幣資金存款銀行是同一家!為什么?如果上市公司甲的錢存在A銀行,而甲的大股東從B銀行獲得貸款,這幾乎不可能,因為B銀行要保護抵押物,必須要求有合法的手續,比如甲公司股東大會要通過決議。如果沒有決議,在A銀行的存款不能稱為抵押物,或者說,A可不管你們私下的抵押協議,直接就付出去了。除非A和B再勾結,這就太復雜了。所以大多數這種私下的抵押,是甲公司存多少錢在A銀行,然后甲公司的大股東,偷偷通過私下協議向A銀行貸款。當審計函證存款性質和余額的時候,A銀行和甲公司一起欺瞞。這時候審計就是通天也沒轍。
可能性三:貨幣資金明細流水造假。有可能CPA取證手段出問題,有可能銀行聯合管理層出具了假數據,總之,證據是假的,那么總有人需要為造假承擔責任。
一般,貨幣資金科目造假是最難的,因為錢這個東西,有就是有,沒就是沒,一般來說,需要獲得銀行的配合,當然凡事不能一概而論,手眼通天的也有。CPA首先需要了解的是,賬實是否相符,如果函證和其他審計手段確定了賬實,則還要想辦法了解是否為受限貨幣資金,這個受限包括專項管理,也包括抵押擔保。如果程序做到位你還沒發現,恭喜你,中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