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公積金怎么取出?
根據《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長春公積金的提取條件如下: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所在單位已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的。
4、戶口遷出長春管轄區或戶口不在長春管轄區的。
5、屬于長春管轄區內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一年以上的。
6、屬于長春管轄區內非農業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或工作調轉至外省、市,以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系統為準封存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所在家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且正在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內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療的。
2、子女考取國家承認的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國內普通高等院校,無力供其就學的(普通高等院校名單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網站發布的全國高等學校名單為準)。
3、遇到其他突發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
4、長春市家庭購買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十)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符合提取條件,職工或代理人憑提取證明材料,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單位核實后出具加蓋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接著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前往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的分支機構辦理提取手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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