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叫什么名稱,叫所謂的“二抵”也好,“二押”也好,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就是“第二順位抵押”。
根據我國《民法典》,抵押權是可以設置順位抵押的。但是,第二順位抵押對于債權的保障程度,明顯低于第一順位。因為,既然叫第二順位,也就是說,在處置抵押物的時候,抵押物變現所得優先償還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其后才輪到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
作為銀行,肯定是想要最嚴格的保障,所以銀行操作都是第一順位抵押。同時,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很多銀行在格式合同中,甚至還約定了抵押物不得設置順位抵押的條款。
銀行為什么不愿意辦理“二抵”業務?除了上述所說,二抵對于銀行債權保障程度不高之外,還有另一個原因:在處置抵押物時,如果第二順位的與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利益不一致,要協調起來很麻煩,會互相制肘。
現在大部分銀行都處于強勢地位,自然不愿意找這些麻煩。當然,有些小銀行還是有二抵業務的,畢竟這是法律所允許的。在某些特殊時期,有些銀行偶爾也會放下身段,推出二抵業務。
總之,銀行不是不可以辦理二抵業務,而是不愿意辦理此類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