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了這個報道,我認為事情看起來非常離奇,確實有點扣人心弦。明明是老人被貸款,銀行員工偽造貸款材料,銀行存在重大失誤,但是老人仍然會成為銀行的被告,這不免讓人感到失望。
事情的經過可能有點復雜,根據法院的裁判文書顯示,2012年8月30日,交通銀行貸款人李某簽署了《個人循環貸款合同》,根據合同李某通過抵押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銀行發放了150萬元的消費貸款,并在2012年9月4日將款項發放到李某的銀行賬戶。
但是李某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期還款,為此銀行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償還150萬元本金以及由此產生的利息和罰息。
但是根據李某的庭審答辯內容看,李某和其丈夫并沒有辦理過不動產登記,也沒有在抵押登記申請表上簽字,他們的貸款資料都是由交通銀行客戶經理于某背著李某偽造的,其中包括李某的6處簽名,以及李某丈夫曾某的簽名,另外還偽造了李某的工作證明和李某的單位公章。
但事實表明,交通銀行確實把150萬元的貸款發放到了李某的賬戶,從一般道理來說,即便李某沒有貸款,李某的賬戶里接收了這150萬元,假如沒有合同,也應該把本金如數返還銀行,這就好比我們的銀行賬戶,無緣無故收到銀行的一筆打款,這一款項也不是你自己的,只要銀行主張收回,法院也應該支持,否則就會成為不當得利。
但是法院的最終判決是:老人沒有償還150萬元本金和利息的責任,這是為什么呢?
原因就是李某對這筆貸款并不知情,也沒有動用這筆款項,這150萬元到賬之后被轉入了另一個人劉某的個人賬戶,而李某并不認識劉某,這筆資金的劃轉也存在重要瑕疵,銀行并不能提供李某到銀行柜面提取這部分資金的錄像、錄音資料,無法證明這筆款項確實被李某動用過。
所以問題的關鍵也就很清楚了,老人被貸款后既不知情,也沒有動過這筆資金,所以就沒有償還的責任。但是我認為銀行肯定已經把李某的征信記錄拉黑了,老人其實應該反過來狀告銀行,不但偽造了自己的個人信息,還影響了個人的信用記錄,應該給予合理的賠償,大家覺得是不是這個道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