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最近幾年,國內對金融行業的監管越來越嚴厲,不少小額借款平臺由于利息太高而被整治,并且出現了不少平臺倒下的現象。
從目前來看,國內整體的金融環境還是比較好的,相關機構還對民間的借貸行為進行了約束,并限制了借貸的利息,同時也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穩定,那么,現如今銀行又有哪些變化呢?

今年9月初,一份民事判決書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該文件顯示,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因借款合同糾紛起訴,并主張按照年化24%計收涉案貸款逾期利息,但被法院一審駁回了,并認定銀行主張的個貸利率太高,應該按照4倍LPR執行。一時間,對于這樣的一審判決,不少金融機構坐不住了,這是怎么回事呢?

其實,今年8月份,關于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才出臺,并且不少人在猜測是否適用于金融機構,但這份民事判決書,涉及的是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被告洪某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大概的內容是,2017年7月4日,被告洪某某與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簽訂了《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向銀行借了21萬元,期限是3年。
月利率為1.53%,并且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如果逾期,銀行有權對逾期金額,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但被告洪某某只還了10期,第11期只支付了期內利息和復利2000多元,一共已償還了4.73萬余元。
之后銀行對洪某某提起了訴訟,并要求被告還錢,但銀行的訴請是,請求被告償還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罰息、復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為基數,從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但在之前,有規定表示,民間借貸年利率不超過24%,受到法律的保護,并且人民法院也會指出出借人對此的訴訟請求,但今年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出臺,4倍LPR將取代之前的“兩線三區”,并成為了新的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但并沒有解釋是否適用于銀行、金融機構。

但之后平安銀行再次上訴,法院二審認定,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糾紛不適用司法解釋,并且指出銀行按年化24%計息。對于這樣的二審結果,很多人還是非常驚訝的,這也意味著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從目前來看,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3.85%的4倍計算的話,那么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15.4%。

也正是新規出臺之后,市場對于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出現了下滑,因此也吸引了不少金融機構的關注,但國內已經有多個判例顯示,目前4倍的LPR并不適用于金融機構,從目前來看,依舊是不少金融機構沿用年利率24%為金融機構融資費用上限。
最后,相關機構對金融機構已經進行了規定,雖然4倍的LPR利率已經出臺了,但目前金融機構并不適用,對于借款人而言,還是應該及時的還款,但對民間借貸,相關機構已經明確了,并且設立了新的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那么,未來金融機構的利率會調整嗎?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