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明白誰應該承擔責任,才知道找誰維權。現在P2P爆雷后,很多投資人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到公安機關報案維權,甚至采取非理性手段要求公安限時破案,雖然無可厚非,但是公安背這口鍋還是有點冤枉。P2P的爆雷和以下這幾方都有關系。
網貸平臺:
按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P2P平臺如果僅從事信息中介角色而且盡了義務,就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但是現如今完全合規的P2P平臺幾乎沒有,大都通過變相承諾保本保息、引入擔保結構、收取風險保證金等承擔信用中介的角色,甚至搞其他見不得人的勾當,因此,網貸平臺要承擔責任甚至是重要責任。
借款人和擔保機構:
P2P網絡借貸的借款人可以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兩種,也就是個人借款和企業借款。按照《合同法》和《公司法》以及民間借貸相關法律的規定,借款到期后,個人以其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償還責任,企業以其所有資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由于很多借款人都有擔保機構進行擔保,所以當平臺爆雷后,借款人(個人、企業)和擔保機構是投資人最應該尋找的維權對象,網貸平臺也應該配合投資人提供借貸人和擔保機構的信息。
金融監管機構:
按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各地金融監管部門承擔這本轄區網貸平臺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
該《辦法》第39條規定:地方金融機構如果存在未按照該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規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很多地方的金融監管部門都盡到了39條規定中的報告或統計業務,但是對P2P平臺的監管不力也成為很多投資人詬病的話題,因此,雖然金融監管機構不應該成為維權的對象,但也應該引起足夠的反思。
投資人:
爆雷的平臺大都是收益率極高的平臺,很多投資人當初就是為了高收益而忘掉了“風險”二字,也應該承擔一定責任。
當然了,上面說到的這四類,網貸平臺爆雷了,老板跑路了、被抓了,無法去維權;借款人和擔保機構一般投資人根本不知道是誰;金融監管機構基本盡到了報告或統計義務;投資人不可能找自己要說法。因此,屁股還得由公安機關去擦。
警方如何確認損失金額?
每個P2P平臺爆雷后,平臺所在地公安分局一般會通過官方微博和微信公眾通報情況并要求投資人填寫相關信息,包括基本情況、投資金額及相關票證。有的人可能會說,我填寫的時候把投資金額填寫多點不就可以多挽回損失了嗎?那真是有點太幼稚了。警方除了收集投資人提供的證據外,還會對P2P平臺的后臺數據進行提取,兩者印證后才會確定實際投資額。
因此,如果你投資的平臺不幸爆雷了,不用非得親自趕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除非警方有特殊要求),也別想著夸大自己的損失,只需如實填寫相關材料并郵寄即可。
我投資的錢什么時候才能返還?
只有經過法院審判后,才能最終返還投資人的損失。而從警方介入到法院審判后,將會經歷一個漫長的訴訟過程。以往爆雷潮沒到來之前,一個平臺的處理時間大概在1-2年,爆雷潮來之后,這個時間估計會更長,特別是集中爆雷的城市。畢竟公檢法就這么多人力,每一個平臺想捋清楚都十分不易。
投資人的損失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也就是說,法院認定投資人的損失是按本金計算,而不是承諾收益,而且P2P平臺已經給你的收益將折抵本金,即:認定損失=投入本金-已得利息。比如,你在某平臺投資100萬元,約定年收益是10%也就是10萬元。你投資了6個月后,平臺已經給了你5萬元,那么你的損失就是100-5=95萬元。
損失的錢能全部返還嗎?
這幾乎是不可能的。由于借款人逾期不換或者耍賴、平臺運行開銷揮著揮霍等原因,P2P平臺賬面上的錢已經不見了很大一部分。剩下的錢只能按照投資者投資比例來返還了。
比如一個平臺的所有投資者投資金額是1000萬,你投資了10萬也就是1%,而最后法院通過一系列手段查封到500萬元,那么,返回給你的錢就是1%X500萬=5萬。